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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沒有將人權宣言立法入憲的西方民主國家 - 澳洲
2010/09/10 23:38:52瀏覽2506|回應9|推薦55

說起澳洲的人權問題,讀者一定最先想到「白澳政策White Australia Policy﹝1901 - 1973年間實行的移民政策﹞,大概很少人知道澳洲至目前為止,是西方民主國家之中,唯一沒有將人權宣言立法入憲的國家。我自己也是去年聽澳洲國家廣播的有關人權的演講才知道的。真的是蠻訝異的,因為工作上參與一些政府部門的工作,可以感受到人權相關事宜在政府機構的操作程序及運作上,是不容忽視的項目。一般的反性別歧視、反種族歧視、受雇平等機會、、、自不在話下,其他如提供多種語言及翻譯服務、無障礙空間、個人資料隱私保護、、、往往是政府執行政策時很花錢,但是又不能省的。

雖然澳洲是西方民主國家之中,唯一沒有將人權宣言立法入憲的國家,但是澳洲卻簽署了聯合國的人權宣言。更有趣的是,二十世紀中期的一名澳洲政府律師,也是七十年代工黨總理Gough Whitlam的父親Fred Whitlam,居然是聯合國人權宣言的起草人之一。

總理Gough Whitlam於1973年結束了白澳政策,澳洲近四十年來的人權記錄,雖然不完美,但也是屬於中等以上。在沒有將人權宣言立法入憲的情況下,澳洲是如何確保人權不受侵害呢?

 一年多以來,澳洲的人權部在全國各地舉行論壇,廣徵民意,以做為是否將人權宣言Bill of Rights立法入憲的公投議題的參考。根據我追蹤廣聽各項支持與反對的辯論,還有法律學者的演講,了解到澳洲之所以可以在沒有將人權宣言立法入憲,卻還能維護水準以上的人權,是因為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總理Gough Whitlam簽署了133項國際協定及條約,其中有許多項與人權有關,包括聯合國人權宣言。澳洲的國內政策及操作都必須尊守所簽署的國際法。就是這樣簡單的原則,讓澳洲做到了沒有將人權宣言立法入憲,卻能維護人權。

遵守所簽的國際協定或條約,就是善盡國際義務。有些國家卻是簽了國際協定或條約,然後卻以國內法凌駕國際法之上,置承諾於不顧!

徵詢民意的結果,支持及反對的兩方,都言之成理,很遺憾最後並沒有要將人權入憲,也沒有要公投表決。細節請參考下方聯結資料。

最近,聯合國人權組織對澳洲人權提出兩項質疑,認為有違反所簽的人權宣言。其實,這兩項問題,在澳洲國內早就受人權團體搨閥多時:

一是凍結反歧視法在北領地的執行,以便利聯邦政府執行針對澳洲原住民領社會福利金的一些限制。比方說,為了防止原住民領了社會福利金之後,就去買酒、買毒品,所以不發現金,而是以禮券發放,只能去指定的超市買民生必需品及衣物。或者強制原住民要將所可以領的社會福利金,直接由社會福利部匯入其應繳交的款項的機構,如水費、電費或小孩學校的雜費、、、等等,這樣原住民才不會將社會福利金花在其他不該先花的東西上。這些限制的立意雖好,但是卻因為被澳洲國內的人權團體指為是針對種族、地域的立法,嚴重違反人權。

二是澳洲移民部對於近三年以來,從北方海域絡驛不絕的船民以難民身份想進入澳洲領域非常頭痛。船民多是阿富汗及斯里蘭卡籍。尤其,有些船民是付給人蛇大筆金錢,才得以乘小船來的。移民部便在難民簽證上,以聯合國發佈的阿富汗及斯里蘭卡沒有政治迫害情形為由,限制發放來自這兩國的船民的難民簽證申請。澳洲國內的人權團體認為澳洲簽署了國際難民協定,有義務處理這些船民的申請僻護案,並接收真正的難民,這種對船民閉一隻眼的做法,是非常不人道的。

由於聯合國人權組織的執疑,澳洲政府也感受到壓力,正派員前往日內瓦國際人權組織解說未來改進的具體措施。澳洲在這兩項上的做法,的確有很大的改進空間,不僅人權團體在施壓,媒體及人民也都在看。

○○○●●○○○

參考資料:

  • 澳洲非正式國歌 - Waltzing Matilda

( 在地生活紐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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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chou&aid=4396800
 引用者清單(1)  
2011/01/20 20:41 【Jacaranda 雜記】 非讀不可 ● ≪危害人道的罪行≫

 回應文章

战争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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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06/02 22:23

不就是劉曉波那個SB賤走狗嗎,這樣的人讓老百姓見到,就撕了這個雜碎。他明白什麼是普世價值嗎,普世價值就是西方虛偽的陰謀。當西方殖民掠奪的時候怎麼不提普世價值呢,等西方為歷史贖罪後再有臉說吧。

在西方沒有贖罪前,任何人提普世價值都是不要臉,你也不要臉。

你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裏有普世價值四個字嗎


战争风云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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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05/27 11:59

澳大利亚要是真人权,就搬走所有非土著人口。

白人就是那么的不要脸,要说当地土著,印第安人什么的支持达赖还有情可原。

白人是什么东西,霸占的人家的土地,反过来又对中国的西藏说三道四。

白人就是不要脸的畜生

Jacaranda(achou) 於 2011-05-28 09:12 回覆:
翻牆出來的人也許不知道:中國是全世界將普世人權入憲,卻又在同時將簽署零八憲章的公民逮捕入獄的國家。

止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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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的實踐
2010/09/14 06:56
這是將人權融入文化和生活習慣的作法﹐和以法律保障人權的作法比較﹐澳洲的人權實踐更像中國儒家思想的實踐﹐這是更高的境界!

不過中國歷史上﹐儒家的成績單從來沒比法家好過。

Thanks for sharing.
Jacaranda(achou) 於 2010-09-14 07:24 回覆:

是的!國家人權咨詢部結論報告及建議就是多管齊下以保人權的做法

支持及反對人權宣言立法入憲的辯論 雙方的立意並不衝突

都是為提升人權水準而努力


不能正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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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實用性"
2010/09/13 18:22
在不同的文化及地域背景下,應會有不同的定義,以芬蘭來說,將網路與人權作上連結,也許是因為基於該國地廣人稀,氣候又不太宜人,所以網路的普及性或就與維持人民基本生活水準(或社交活動)有了較高程度的聯結。
Jacaranda(achou) 於 2010-09-13 18:43 回覆:
的確,人權是社會價值觀下的產物。只是,當某些社會還沒達到某種人權標準時,人權團體是應該施壓呢?還是袖手旁觀?我還沒有很清楚的想法、、、
持續思考中,為防老人癡呆症

不能正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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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議題太大了
2010/09/13 15:53

大到很容易被無數個個人各自理想化卻仍能找到某種程度的交集,甚至集結成社團,但於團體生活中,如生活在現今的社會,任何形式的自由都有其發揮限度,不然,無數種個人自由的極度展現必會破壞團體生活的平衡,難以維繫團體生活必要的結構,所以,簡言之,澳洲人權團體於你所舉的兩個例子中所展現的,只是自以為是的理想,只是這個理想的名字叫"人權",才讓人感覺上似難質疑。

Jacaranda(achou) 於 2010-09-13 17:55 回覆:
這到提醒了我忘記寫的:反對人權宣言入憲者所提出的論述之一,就是「人權」的對等重要的概念是「義務」,即人群體生活應該相對付出的責任,但是成文法律往往在規範義務這點上很差,這使得只保護權利變得失去公義維護的初衷。這個論點說起來也不無道理。如果整體人權受到水準以上的保護,也許入不入法條,還在其次。

你說的「維繫團體生活必要的結構」,應該就包含了權利與義務之間應有的互動。

題外話,上個月吧,在此地的新聞廣播說北歐的芬蘭已立法將人人都能上網列入「基本人權」!
哈!這真是走火入魔了,不知芬蘭政府是否提供每人一台電腦及寬頻!

電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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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SHUT DOWN 船民,加拿大遭殃
2010/09/13 04:51
斯里蘭卡,一艘所謂難民船,因為澳洲縮緊難民政策,
就千里迢迢,上個月抵達加拿大。一船近500 人。

地球村唄,澳洲離斯里蘭卡近些,難民不需橫跨太平洋,
偶建議,澳洲重新開放接受難民。MySpace
他們為什不去香港或台灣?怕被打沉了?

Victor..
Jacaranda(achou) 於 2010-09-13 06:01 回覆:

電老大 你的"怕被打沉了"之說 很、、、欠、、、扁、、、喔!

不是被偶扁啦!

工黨之前的自由黨聯盟政府的對難民政策太嚴 就是其下台的原因之一

因為被選民認為不人道

工黨上來放寬政策 卻引來史無前例多的難民船到岸

反而成為人蛇招徠生意的對像國家

如何辨識真正的難民

杜絕人蛇利用人道國家的人權理念 從中撥銷第三世界政局不穩的國家的人民

是一門艱難的功課!


溫哥華 千里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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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信而不立
2010/09/13 01:50
Sorry,昨晚才離開電腦桌一會兒,Victor立刻搶進跟你發牢騷,強佔我的回覆空間。
能力編班這事,我覺得學校陽奉陰違的作法,除了傷害教育,更是給孩子做了一個極壞示範,顯現台灣政府沒有司法威信,政府說一套、做一套,人民因此不把律法當一回事。後遺症是,政府宣佈什麼,大家採觀望態度,不相信會是搞真的,政策的執行因此大打折扣。
對照澳洲的認真思考、討論,台灣的輕率入法,又無能實踐,真是強列對比!



[溫哥華 千里傳音]
[AVの館:電老大]
Jacaranda(achou) 於 2010-09-13 04:09 回覆:
哈哈!偶已去「電老大」的AV分館踢館去了!

T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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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 of Right----現今聯合國的"標準",包括了"生命權"!!
2010/09/12 02:02
這是個---可以啟發"文明的進展"---很有意義的題目!!
Bill of Right的定義也是演化的-----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發佈的"普世人權宣言"第三款 :
Article 3.
•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這就是現今人權團體推動的"廢除死刑"運動的目標。
許多國家憲法中的Bill of Right是在聯合國發佈的"普世人權宣言"前就有的---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標準,主要是"言論、思想、信仰、集會、著作、通信、居住、財產"等權利的保障,但,憲法的修訂可能來不及很有彈性的加入"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美國聯邦的憲法就還沒加入這一項。
法律的精神是要被實踐才有意義的----簡單的"法律之前的平等",很多國家都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當司法系統提供的平台就"不平",Bill of Right如何保障? 更進一步the right to life不受保障,依附在生命權上的權利,又有何保障?
當這個題目能引發共鳴---那麼,這個公民社會已經是由"溫飽生存層次"向上提升了---當時李遠哲博士可能就看到這個"力量"!!
大家一起努力可以在BLOG討論"溫飽生存層次"以上的議題----那麼,大家做的,不是"看到",而是"推動向上提升的努力"!!
 

Tomas
Jacaranda(achou) 於 2010-09-12 05:11 回覆:
謝謝Tomas的說明。
這個題目在我腦中停留多時,但是因為本身實在是法律的門外漢,故只能就眼見耳聞寫下來,自己不是很滿意,還希望格友多補充相關知識。
「法律的精神是要被實踐」,這是反對將Bill of rights入憲論者所提論述之一。另外的論述是"言論、思想、信仰、集會、著作、通信、居住、財產"等權利的保障,已在澳洲其他國內法及所簽訂的國際協議中含蓋了。

沒有入憲,還有很大的因素是認為現有體制及運作”If it's not broken, don't fix it!"

這個議題,仍在持續討論中,我也在持續觀察中。

溫哥華 千里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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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可愛的國家
2010/09/11 08:41
要不要人權入憲,得這樣慎重其事討論,讓人無法理解
這麼政治正確的事,反正就是在憲法上增加一條舉世公認理所當然的條文,這麼簡單。有些國家憲法寫得漂亮堂皇,實際怎麼做,可以另外一回事,就像寫作文,滿紙仁義道德,但人人知道那不過是表面文章。澳洲這麼慎重對待這事,表示她對律法是玩真的。
對於所提兩件違反人權的事,真是政府的兩難問題。加拿大原住民的困境跟澳洲類似,政府也多方給予生活就業的補助,但酗酒吸毒一直是嚴重問題。我覺得政府是該對福利金的使用加以規範,至少對孩子的成長多點保障。接受非法移民(他們沒有被政治迫害),後續社會成本太高,只有極少數高道德標準的人道主義者贊成敞開國門,一般人大概都無法接受吧。
有些理想主義者的標準,是考慮現實的執政者難以高攀的。
Jacaranda(achou) 於 2010-09-11 09:14 回覆:
Amy,妳說的的確是一針見血!澳洲對是否將人權宣言入憲的辯論,我已經追蹤一年多了。最初也是訝異於如此政治正確的事,何須辯論呢?但是聽了反對者的論述,就不得不深思此問題了。我個人是覺得很有趣。

就如你說的對以上兩不符人權標準的政策,的確是政府的兩難。這也反映出反對入憲者所爭論的其中一點,就是人權宣言的條文,往往非常高調,做為指導原則可以,但列入法條後,很難執行,而必須仰賴非民選的政府法官來針對個案解讀,不符民主精神、、、等等。

我覺得每個國家的人權狀況都有改進的空間,所以才有許多人權團體的監控,這是好機制。被質疑迫害人權的國家應有的態度應是面對質疑,解決問題,以提升整體的人權水平。最怕的就是被質疑後,就拿各種原因藉口搪塞、捍衛言面,或者拿國內法高於自己簽署的國際協議為由(第一時間可以選擇不簽國際協議嘛!),而不去面對、改善狀況。
Jacaranda(achou) 於 2010-09-12 05:59 回覆:
補充先前回覆:所謂人權宣言的高調,是指其法條文字的定義鬆軟,立法不易執行,並非指其理想性太高。這是理想與現實間的差距,但是人類社會不能沒有理想的願景。以澳洲的例子,人權的維護不是只靠立法,各級行政機關的執行政策的過程也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