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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8 03:03:38瀏覽303|回應0|推薦11 | |
黨職併公職 年資讓國庫買單〔自由時報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退休軍公教人員享有十八%優存爭議持續延燒,民進黨強烈批判「黨職併公職」年資併計的不合理。
追討溢領聲音 從未停過 雖然考試院已於二○○六年作成不再併計也不追討已領取退休金的決議,但該「終極」處理於過去三、四年仍不斷遭到挑戰,外界要求「再議」追討「溢領」的聲音,一直沒停過。
主張「黨職併公職」應「自始無效」的前考試委員張正修認為,就算那些併計年資的人推說「全憑當時規定辦理」,但是萬一國家「誤給」,可不可以追回?近期他會找法界專家研究可否提出釋憲。
所謂「黨職併公職」是指黨工採計為政(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一九七○年代施行,直到一九八七年才廢止。
考試院資深官員說,二○○五年銓敘部接獲「行政院秘書長函請檢討黨職併公職年資案」及「民進黨立院黨團檢舉」,該部研議後認為,黨務年資合併計算確實與法令規定未合。當時考試院認為,「黨職併公職」等問題的原罪,是早期國民黨執政時的考試院;若要追討溢領已付的退休金,宜由立法通過特別條例方式來追討。
還有八大類年資 納稅人負擔 官員進一步透露,銓敘部清查發現,不只「黨職併公職」,過去還有其他「八大類」年資併計也都是由國庫買單,態樣包括:
第一類:「日據時代年資」,日據時代台籍公務員、公醫、日給雇員、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雇員,農業會、水產會年資。
第二類:「經歷證明採認」,此類因為無主管機關在台灣,以初次履歷表填載有案並繳交足資證明的互保證件者為限。
第三類:「臨時人員」,各機關臨時人員、屠宰管理員的年資。
第四類:「約聘僱人員」,限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
第五類:「援外人員」,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秘書處職員年資、公務人員辭職後與任職前擔任援外技術團隊的年資。
第六類:「教育人員」,包括香港調景嶺、鳴遠、信義中學教職員、僑校、國語推行員、國語指導員、大專院校安定小組工作人員的年資。
第七類:「其他」,如各縣市政府僱用的林業推廣員年資。
第八類:「私部門人員年資」,青年服務團、兵役協會幹事、童子軍總會及所屬各級理事會專任人員、台灣省糧食局派駐農會倉儲查核人員、派駐農會安全管理員、基隆碼頭工會規劃員、台中縣防護團及台中縣自衛總隊幹事、台灣省養豬科學研究所等單位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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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