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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長有無肩膀骨氣(我們的社會可容忍這種事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嗎?)
2010/04/17 14:05:29瀏覽1773|回應3|推薦39

前言

主角一生不曾上過法院,對法院的認知跟社會大眾沒有二樣,能不上法院就盡量不上法院。這次是以犯罪被害人身份被迫上法院,一心抱持伸張國家法治看問題的心理,準備接受法院公平合理的處置,而司法公正否的關鍵點,即出在司法警察與檢察官二人的身上。檢察官對同為自家人的警員涉案,竟齷齪到作出這種偵結:追呼到行使槍擊者,未與現行犯逮捕而給予脫逃,則不構成縱放脫逃罪;惟選擇縱放脫逃罪不起訴相對的涉嫌成立相關的包庇行使槍擊者或幫助脫逃罪,卻不與追訴。我們的社會可容忍這種事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嗎?任何人遇上這種事會有不吐血的嗎?

追呼到行使槍擊者之證據:

96/7/11 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檢察官問:後來有無想到要查開槍的人?
警員殷培淳答:當天在現場時,我記得有查該人前科,並無記錄,…所以才沒想到要再去追查該人。(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2829行第5頁第2)

前開不詳男子所持以朝施政男射擊而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事件

檢舉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公務員,涉包庇槍擊案之處置
該管機關暨受懇請者:依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監察院、行政院、總統府、暨受懇請一起呼籲當局司法公正之各界賢達
壹、

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包庇情形,如板檢之書函
文中【【…】】為突破被檢舉人隻手遮天,所提出包庇情形之卷證
日期:中華民國玖拾玖年肆月拾伍日
字號:板檢慎新99他899字第10616號
主旨:台端於民國99年3月10日向本署具狀,99年3月11 日致法務電子信箱告發戴家振、殷培淳、吳強生偽證等案件,本署業已簽結在案,請查照。
說明:
、按不起訴處分己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貳,第260條所指之新事實,如列舉之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全文,檢察官隻手遮天所製作之不實公文書、則提出有明確根據之新事證與理由】】查本件告發人孫啟杉告發被告戴家振、殷培淳涉犯偽證、幫助脫逃、公務員包庇槍擊案等、其所述之事實,核與告發人前具狀告發被告戴家振、殷培淳涉犯縱放人犯、瀆職等罪嫌,經本署以96年度偵字第260號、96年度偵字1567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犯罪事實相同,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台端仍執前詞就同一事實提出告發,僅所列罪名不同,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行起訴之情形,按照前揭法條規定已不得再行起訴【【參,與96年度偵字第260號、96年度偵字15670號,卻是不同的犯罪情形,不同之犯罪法條,如民國99年3月10日提出犯罪情形之卷證,怎可相提並論呢?】】
二、另 台端告發被告吳強生涉嫌製作不實公文書、公務員包庇槍撃案部分,被告吳強生為本署前發交臺北縣政府土城分局調查張書瑋涉嫌殺人未遂等一案之偵查佐,經查該案由上開分局調查後,依法報請本署偵辦,並無證據顯示有何不法情事,被告吳強生顯無犯罪嫌疑。肆,犯罪情形:依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全文、及96/7/25偵查佐吳強生職務報告,提出相關製作不實公文書之事實與理由
貳、

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全文
文中列舉之【應…】內,為檢察官隻手遮天所製作之不實公文書、則提出有明確根據之新事證與理由
有關
(五)被告戴家振、殷培淳係於巡邏時經過案發現場,並依其現場之人所提供線索,追緝疑似開槍之人,
1、【應被害人孫啟彬提起有人槍擊之報案】,
隻手遮天情形下,則變成『依其現場之人所提供線索,追緝疑似開槍之人』,應視為新事實。
2、【應施政男為受槍擊之犯罪被害人】,
隻手遮天情形下,則無槍擊案之犯罪被害人,應視為新事實。
3、【應案發時間95年7月2日上午5時許】,
隻手遮天情形下,竟無犯罪時間,應視為新事實。
4、【案發地: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段67號2樓「588茶坊」一樓前之騎樓及大馬路上;如95年9月27日之刑事陳明狀所附相關案發時地自行拍攝說明之照片9張等。】
隻手遮天情形下,竟無犯罪地點;應視為新事實。
5、【應犯罪被害人施政男在承辦人黃佳權檢察官95年度他字第4485號具結之證詞:「有追呼逮捕到行使槍擊行為之現行犯,告知隨後追上之警員戴家振,此人對我     開二槍,被我追呼逮捕到,並當場交付警員戴家振移送】
隻手遮天情形下, 則犯罪加害人扭曲事實為『戴家振嗣後雖有追到該名男子,惟於該名男子身上並未發現任何違法物品,應視為新事實、新事證。
6、【應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等人於95年7月2日上午2時許,前往址設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段67號2樓「588茶坊」唱歌飲酒,直至同日上午5時許,消費完畢欲返家時,在該茶坊樓下,遭約10餘名男子圍住,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政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則在後追趕,途中,適遇被告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員警戴家振、殷培淳至該處巡邏,告訴人孫啟彬告知二名被告員警上情後,旋返冋上址茶坊前,詎料,又遭前開十餘名男子圍毆,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第四指開放性骨折、臉部及頂顳頭皮多處撕毀傷、臉部、頸部、右手、右前臂、腹部、雙膝多處擦傷之傷害等事實,業據施政男、聲請人孫啟彬於警詢及原署偵訊時指訴綦詳,並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及聲請人孫啟彬受傷照片20張附卷可稽;而前開不詳男子所持以朝施政男射擊而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隻手遮天情形下,則犯罪情形憑空而消失,應視為新事實、新事證。
戴家振嗣後雖有追到該名男子,惟於該名男子身上並未發現任何違法物品,另蒐尋施政男所稱該男子丟棄槍枝之地點,亦未尋得違法物品,故始未予逮捕等情,業經戴家振、殷培淳隔離訊問時,分別供陳在卷,應屬可採。
【應…前開不詳男子所持以朝施政男射擊而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 憑,應 可認定】
故戴家振、殷培淳2人既未逮捕該年籍不詳之男子,該男子即非刑法第163條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被告2人所為,自與該條所規範之縱放人犯罪嫌無涉,且被告2人係認於現場並未查獲該名男子之違法事證,始未予逮捕,亦難認其等有何縱放人犯之主觀犯意。
【應明知既未與現行犯逮捕,則有構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6條包庇槍擊案罪嫌之法條,卻不與非難,而顯露包庇之意圖。
應…遭約10餘名男子圍住,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政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則在後追趕,…
更應依據刑事訟訴法第80、231條之規定,有逮捕聚眾殺人未遂之現行犯,調查嫌疑者犯罪情形之擔當,及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而未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卻和稀泥的擅自放任現行犯與予脫逃,即應負幫助脫逃及包庇槍擊案之罪責】。
告發意旨另認被告2人未調閱相關監視畫面,積極偵辦本案,即涉有瀆職罪嫌云云,惟警察人員於案件偵辦過程本係依其專業能力判斷,於適當時機採行適當之偵查手段,是否應於何時採行何種偵查作為,並無一定規則可循,縱使偵辦結果未盡如人意,其原因亦不一而足,本件既未查得證據可認被告2人有何與涉案人不當勾串之行為,告發人亦未提出相關事證為佐,自不得僅以偵辦結果不合己意,遽指被告2人涉有瀆職罪嫌。且經本署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員警查報案發現場之監視器裝設情形,發現相關監視器並未正常作用,亦無案發當時之監視畫面可供調查,有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憑,併此敘明。
參、

民國99年3月10日提出犯罪情形之卷證
有關
警員戴家振奉江耀民檢察官提出之職務報告,說明戴家振、殷培淳,涉嫌偽證、幫助脫逃、包庇槍擊案
犯罪情形如下:
文中列舉之【應…】內,為涉嫌上開之違失、或虛揑之具結,則提出有明確根據之事實與理由,或依法應有之擔當。
96/6/12
職於95年07月02日時許接獲勤務中心通報,在金城路三段73巷口大馬路上孫啟彬遭十幾人圍毆,職及帶班員警殷培淳立即前往阻止,當時現場一團亂,而且孫啟彬遭張書瑋等人圍毆,導致孫啟彬頭破血流,職立即通報勤務中心派救護車到達現場救護傷者,施政男稱對方有槍枝,
【應「施政男稱對方對我開槍」,參照土城分局刑案卷宗第27、28頁。。然戴姓警員之「施政男稱對方有槍枝」之供詞,已足構成偽證罪
如96年6月15日am10:52板檢第205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去年7月2號經過?
戴家振答:當天接到通報說有人打架,我跟殷培淳到現場,到現場時看到施在追一個人,我有跟著往前追,那時施已經追到人,之後「施說那個人有帶槍」…之供詞,已足構成偽證罪
如96/7/4 pm3: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去年有無在現場?
警員殷培淳答:有,我和戴家振是服4-6點巡邏勤務,約5點時經過金城路附近看到騎樓下有一群人,我就把車往那邊接近時,有一人背著包包往麥當勞方向跑走,就有人說「跑走那個人包包裡有槍」【應被害人孫啟彬向殷姓警員提起槍擊事件之報案,參照不起訴書四(一)第1-11行】,然殷姓警員之「跑走那個人包包裡有槍」 之供詞,已足構成偽證罪】
見警方到場疑似將槍枝丟棄至金城路三段67號旁之圍籬草叢中,
【應槍擊者二次未撃發後,被追捕的逃逸途中丟棄,參照土城分局刑案卷宗第28頁、板檢卷宗第19頁第14、15行】
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未發現有槍枝,又在67號旁草叢中找尋均未發現有槍枝,因雙方人馬均有飲酒又在現場胡言亂語、叫囂,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後。
【應依據刑事訟訴法第80、231條之規定,有逮捕聚眾殺人未遂之現行犯,、調查嫌疑者犯罪情形之擔當(…只看到一群人圍著一個人在打…,參照板檢卷宗第19頁第17行),及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而未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 法警察官,卻和稀泥的擅自放任現行犯與予脫逃,即應負幫助脫逃之責任,而其顯露吃案之意圖,更涉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6條之法條】,
施政男在離金城路三段67號前十公尺及30公尺處之公車站發現一顆子彈,因無法證實子彈為何人所有,
【應96/7/11 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檢察官問:後來有無想到要查開槍的人?
警員殷培淳答:當天在現場時,我記得有查該人前科,並無記錄,…所以才沒想到要再去追查該人。(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28、29行第5頁第2行)
應上開不起書所指之犯罪加害人:
…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振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
才將2顆子彈呈報分局處理。(板檢卷宗第12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肆、

被告吳強生涉嫌製作不實公文書部分
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說明犯罪情形如下:
文中列舉之【應…】內,為涉嫌上開之違失、或虛揑之文義,則提出有明確根據之事實與理由,或依法應有之擔當。


發文日期:95/8/14  發文字號:北縣警土刑字第0950023542號

單位代碼

流水編號

3448 

移送屬性

發查()案件

犯罪嫌疑人

性別年齡出生職業

出生地

身分證字號 照片

張書瑋

23 71/09/ 07

台北縣 

F125787264

住居所:臺北縣土城市明德路一段291142

× × × 【應已幫助其脫逃】

應追呼逮捕到行使槍擊之現行犯,參照土城分局刑案卷宗第28頁第1-9行,應×××未擊發遂轉身逃逸,被施政男追呼逮捕到。我(指警員殷培淳)事後問戴(指警員戴家振)他才說有追到那個人(指槍擊現行犯),但身上沒有查到東西,戴當時說有留年籍資料。(板檢卷宗第252728)。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

× × ×  【應已幫助其脫逃】

應聚眾殺人未遂現行犯,在警方掌握之下,參照板檢卷宗第12頁第7910行: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和稀泥之樣態,擅自放任現行犯與予脫逃)

關係人

性別年齡出生職業

出生地

何種關係

孫啟彬

施政男

李玉雯

 

 

32 62/11/26服務人員 台北市           被害人

居住:臺北縣中和市新生街2201512

38 62/11/26       彰化縣            被害人 

居住:臺北縣中和市新生街2429

24 71/05/10 無業  臺北縣                 證人

住居所:臺北縣新莊市幸福路5172  

上列犯罪嫌疑人因涉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嫌疑案件,依法認為應予移送偵查,茲詳開各項於下:

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不在法辦之行列;未開槍未參與圍毆者之被告,不法辦其教唆罪,卻列為開槍與圍毆殺人未遂法辦之被告。說明土城分局之移送書,其列舉之犯罪加害人顛三倒四、顯露誤導地檢署辦案之意圖。

犯罪時點

95724時 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三段73巷口

犯罪事實:

一、    犯罪嫌疑人張書瑋「經查有刑案紀錄」,係於土城市金城路

三段「588茶坊」服務少爺,涉嫌於上記犯罪時、地,為店內服務小姐「花名:糖糖」即證人李玉雯與被害人孫啟彬、施政男,因爭風吃醋,憤而教唆約十名青少年,以徒手、持磚塊之方式,毆打被害人孫啟彬成傷(詳如板橋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另被害人施政男遭不詳之男子持手槍近距離射擊二次【應跟施政男開槍,被施政男抓到,參照土城分局刑案卷宗第28頁第1-9行)。我(指殷培淳)事後問戴(指戴家振)他才說有追到那個人(指槍擊現行犯),但身上沒有查到東西,戴當時說有留年籍資料。(板檢卷宗第252728)。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幸經被害人施政男,勇於抵抗使槍枝遺漏子彈二顆在現場(詳如照片),經本分局清水派出所員警到達現場,嫌犯等一哄而散【應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參照板檢卷宗第12頁第7910行;應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而未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卻和稀泥擅自幫助現行犯與予脫逃】,立即將被害人孫啟彬送醫急救,案經被害人孫啟彬、施政男,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堅提告訴,訴請本分局偵辦。

二、    經本分局依法二次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張書瑋,均拒不到 案,顯有畏罪潛逃之虞,另有證人李玉雯經依法二次書面通知,亦拒不到案,惟本案有告訴筆錄、現場照片、板橋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查訪表、子彈二顆等物附卷可資佐證,核犯嫌張書瑋所為,顯涉有刑法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嫌,爰依法報請偵辦。

三、查扣之子彈二顆,本分局先行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俟完成後再行函報 鈞署偵辦。

偵辦經過

被害人報案

應現行犯之犯罪情形,卻未向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報告,而和稀泥的擅自幫助現行犯與予脫逃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未在法辦之行列;未開槍未參與圍毆殺人未遂者之被告,不法辦其教唆罪,卻列為開槍與圍毆殺人未遂法辦之被告。說明土城分局之移送書,其列舉之犯罪加害人顛三倒四、顯露誤導地檢署辦案之意圖。

犯罪證據

告訴筆錄,現場照片、板橋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查訪表、子彈二顆等

所犯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

發查()核退案件

機關股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日期字號:95712

板檢榮治95他字第59501號 調查指揮書辦理

偵辦意見

請偵辦【為逆向之偵辦,欠缺正向犯罪嫌疑者之犯罪情形,清水所之承辦警員未向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報告

附件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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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小心謹慎祝安
2010/06/02 19:28

能否到我們的部落格回應

謝謝

第一個問題

有沒有媒體報導

第二個問題

有沒有找議員或立委開記者會


革命烈士韓起的兒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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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大都包庇、這是人性!
2010/05/23 23:13
這樣子的事也發生在美國、昨夜CBS 48 Hours Mistery 就
播報一位女警槍殺情敵、但DNA證明而入獄、其他警員大
都包庇、這是人性!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5-24 23:27 回覆:

包庇在民主國家是一種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庶民依法逕行檢舉,惟該管機關要軟弱無能,卻規避職責之權利國人有權給與最嚴厲的非難,就是用五都與總統的選票來制裁該管無能的政府吧!讓無能的政府付出慘痛的代價吧。


老查居士新書4-明月依然在心底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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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
2010/04/19 21:55

兄台吉祥

特問候你

請安

祝如意


<鏡煙湖>
山水田園詩
詠物懷人詩
佛宗禪理詩
抒情憶愛詩
鏡煙湖的世界,沒有亂耳的絲竹,亦無勞形的案牘,只有不愧對美好時光的詩,靜靜相伴……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4-20 08:39 回覆:

本檢舉函已向上開六該管機關提起電檢,是否不測不可知;個人秉持良知公道行事,

能否化險為夷,祈禱使天祐庶民,感謝居士之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