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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錯誤
2010/03/13 02:02:16瀏覽467|回應0|推薦2

於:全民話頭條之馬英九是否有領導危機,請問你的看法

標題:楔子  五都選舉準備書與包庇槍擊案

96年度偵字第15670  96/7/11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

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結果:

未與現行犯逮捕,則不構成縱放之脫逃罪

但明知既未與現行犯逮捕,則有構成包庇槍擊案罪嫌,卻不與非難。

本件為侵犯國家法益,不得再議,

否定爾後所有新發現之新事證;指稱爾後之偽證、包庇槍擊、幫助脫逃等,與96年度偵字第15670脫逃案為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起訴。

96年偵續字第260    包庇聚眾圍毆案

96/6/12 警員戴家振奉江耀民檢察官提出之職務報告

…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未發現有槍枝,又在67號旁草叢中找尋均未發現有槍枝,因雙方人馬均有飲酒又在現場胡言亂語、叫囂,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後。…

結果:

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未在法辦之行列;未開槍未參與圍毆殺人未遂者之被告,不法辦其教唆罪,卻列為開槍與圍毆殺人

未遂法辦之被告。說明土城分局之移送書,其列舉之犯罪加害人顛三倒四、顯露誤導地檢署辦案之意圖。

承辦之板檢與高檢,竟然明知掌握所有的犯罪加害人之下,卻無故不起訴偵結。

例二

是非價值之錯亂,縱放莊國榮,撃斃政大校務之決議,致今仍無法獲得庶民之諒解,經歷4次敗選,即為明證。

例三

有關扁案,規避總統職權之行使,呼籲毋枉毋縱,依法辦理的堅持,都畏首畏尾,那像是個有職權的總統,至今仍無法獲得百萬選民之諒解。 

本人向馬總統等提起檢察官包庇槍擊案的檢舉,上自總統府、下至監察院、法務部、最高檢、高檢署、地檢署、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竟無有肩膀之承辦人;可見馬總統之沒有擔當,職位做小了,連帶全國所有的下級機關亦隨之萎靡不振。

附隨之移情作用:使馬總統所領導之國民黨,管轄之五都首長之選擧,皆將蒙受其害,未來,不止現今4連敗,肯定接下來的連5都全敗、連6之總敗,亦不足為奇。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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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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