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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9 17:01:27瀏覽517|回應0|推薦0 | |||||||||||||||||
臺北市政府97年度協助特定對象大專校院以上學生暑期工讀招募簡章 一、 目的:為有效紓解特定對象因失業而影響子女就學權益,提供本市大專校院以上特定青年暑期工讀機會,培養其自立自強精神,並實地瞭解市政工作,藉以培養未來之優秀人才,為國家社會服務。 二、 對象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國內各大專校院已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五專須四年級以上學生、研究所已在學之研究生、四年制技術學院已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或二年制專科學校已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須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2、 其本人或父母其一設籍臺北市(須附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2個月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97年3月1日以後申請者即可】) (二) 除具備基本條件外,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錄取:(報名表填寫範本,請參考就業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esctcg.gov.tw/)。 1、生活扶助戶(須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乙份)。 2、父或母其一曾於95年至97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且目前尚在失業中,並同時具下列特定對象身份之一者: (1) 中高齡(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2) 原住民(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戶籍謄本須有原住民身份之記載)。 (3)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以上均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正本、95年、96年或97年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證明影本、父或母其一之「無工作切結書」、上述相關身份證明文件)。 3、負擔家計婦女之子女 負擔家計婦女:意指年滿15歲至65歲之間者,其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者,且有扶養親屬者(須附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年滿15歲以上至65歲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有配偶者須檢附其配偶之無工作能力證明,如身心障礙者手冊)。 4、本人為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 錄 取 名 額:146名。 四、 單位、工讀名額、工讀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報酬、給假規定:
五、報名方式與日期 (一)報名方式: u 一律採通訊報名:請依所附報名表(請自行至就業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esctcg.gov.tw/下載使用),詳填個人資料後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87之1號,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第一課陳先生收,信封上請註明報名暑期工讀,至97年5月22日為止(※以郵戳為憑,為方便辨認郵戳日期,請以掛號寄出)。如未依式辦理、重複報名、或資格文件不全者,視同棄權,不接受補件。(重複報名者,取消報名資格。) u 就業服務專線:25972222。 (二) 報名日期:自97年5月15日起至97年5月22日為止(以郵戳或快捷、快遞郵件之發件日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遴選方式與公開抽籤日期: (一) 遴選方式: 1. 就業服務中心於受理報名後進行資格審查,並於97年6月5日下午17時前將符合特定對象及一般對象名單公告於中心網站:http://www.esctcg.gov.tw/。 2. 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條件者優先錄取,如超過所需名額,則按表列用人單位:人事處、監理處分組依序辦理公開抽籤。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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