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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7 16:53:27瀏覽289|回應1|推薦11 | |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281923.shtml 本票與支票都是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只要在上面簽名,就必須依票上的文義負責,但持有本票的債權人追討債權,較支票容易、省事,因為本票強制執行是以非訟程序,債權人只需提出本票,法院審查形式要件即可,支票卻要經過退票、提告訴等冗長的訴訟程序。 支票的債權人要討回債務,必須經由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本票卻不必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債權人可直接拿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扣債務人的資產,這就是有些人犯案都要被害人簽本票、而不是開支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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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