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011年8月4日電)蔡姓婦人被銀行理財專員遊說,偽造女兒簽名買下連動債;數月後發生金融風暴而血本無歸,女兒憤而向銀行求償。台北地院日前審理,判決投資契約無效,銀行應還部分本金。
判決書指出,年約70歲的蔡姓婦人在民國97年間到銀行辦理投資業務時,受理財專員遊說,偽造女兒簽名投資連動債券,金額為3萬美元;但數月後發生全球金融風暴,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產,導致投資賠本,女兒氣得提告向銀行求償。
銀行抗辯,蔡婦購買連動債商品後,女兒曾多次收受對帳單,都未有反對之意,顯見女兒有授權母親替她簽投資契約,因此蔡婦有代理權,雙方簽下的信託契約具有效力。
法院審理認定,蔡婦未獲女兒授權,擅自以女兒名義簽訂契約,屬於無權代理,投資契約無效;依照民法規定可撤銷受詐欺而被委託申購連動債的合約,判銀行返還部分投資金,約2萬8000多美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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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法院判決,但不該淮予銀行再上訴,多少連動債受害人多年省吃儉用的血汗錢就在銀行理專惡意欺騙下血本無歸,而這些無法提出確實証據的受害人又該向誰求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