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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6 02:03:29瀏覽180|回應0|推薦8 | |
(四) 最後:老婦已癌第四期,老先生行動不便,無定所,無收入, 生活明顯出問題。上述情事問題很明顯,也許其他檢察官馬上 可以做出判斷確定起訴,但是處理這遺棄案件的檢察官不知是 判斷能力不足還是考慮什麼,至今已延拖半年以上,依然未起 訴(這遺棄案件算是急件)。 像此種「老人無所終」問題,其實發生內情都大同小異;就一 句:兒女皆需盡扶養法律責任,檢察官就不知要如何起訴。雖 說法律規定,但也不能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讓父母親與 其女婿的父母親住在一起,由女婿代替其妻的兄弟、媳盡孝道 ,不知道此事件行為上妥適嗎?男方有自己父母親要扶養,怎 可能接受妻方的父母親一起住,法律上更無規定女婿必須盡責 照顧其妻之雙親。一般情形,是女兒有空就回家探視雙親,貼 補些伙食費給雙親即可(特殊情形除外)。 雖然這是市井小民家事一小件,但已步入老人社會的台灣,這 小事件的法律制定如果不完備,會衍生為大事件,為社會大問 題!然而新的這一代思想觀念又不一,尤其新娘不只本國籍。 政府雖然是以大方向著手,但是趨嚴重性小細節的事件,可能 就必需由百姓提供建議!台灣與美國不相同,美國有完善的社 制度,老人是由國家在照顧,但台灣社福制度不全,就必須要 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來輔助,以期減少因「老不能(無)所終」所 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問題。 所謂安內攘外,國家內部多事不安定,如何期待一國家進步, 如何與他國競爭?!立委們,取之社會用之社會,造福社會公 益事一件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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