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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 重 要 但 你 覺 得 呢?-4
2015/04/06 02:03:29瀏覽180|回應0|推薦8

切

()

後:老婦已癌第四期,老先生行動不便,無定所,無收入,

生活明顯出問題。上述情事問題很明顯,也許其他檢察官馬上

可以做出判斷確定起訴,但是處理這遺棄案件的檢察官不知是

判斷能力不足還是考慮什麼,至今已延拖半年以上,依然未起

(這遺棄案件算是急件)

此種「老人無所終」問題,其實發生內情都大同小異;就一

句:兒女皆需盡扶養法律責任,檢察官就不知要如何起訴。雖

說法律規定,但也不能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讓父母親與

其女婿的父母親住在一起,由女婿代替其妻的兄弟、媳盡孝道

,不知道此事件行為上妥適嗎?男方有自己父母親要扶養,怎

可能接受妻方的父母親一起住,法律上更無規定女婿必須盡責

照顧其妻之雙親。一般情形,是女兒有空就回家探視雙親,貼

補些伙食費給雙親即可(特殊情形除外)

然這是市井小民家事一小件,但已步入老人社會的台灣,這

小事件的法律制定如果不完備,會衍生為大事件,為社會大問

題!然而新的這一代思想觀念又不一,尤其新娘不只本國籍。

政府雖然是以大方向著手,但是趨嚴重性小細節的事件,可能

就必需由百姓提供建議!台灣與美國不相同,美國有完善的社

制度,老人是由國家在照顧,但台灣社福制度不全,就必須要

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來輔助,以期減少因「老不能()所終」所

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問題。

安內攘外,國家內部多事不安定,如何期待一國家進步,

如何與他國競爭?!立委們,取之社會用之社會,造福社會公

益事一件啊!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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