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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04:03:35瀏覽283|回應0|推薦0 | |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承辦監督破產事務之法官甯馨 (註1),違法認可破 產管理人周村來 薛西全 楊四海 林敏澤(四位律師)及一位陳石 城(會計師)第三次中間分配 (註2),均應依法返還均非破產人大 光建設公司等十人之所有財產權利達新台幣約10億元,承辦法官 甯馨事後又再違法裁定給予破產管理人周村來等五人,共新台幣 4250萬元(不含發給監查人之170萬元). 上述,中間分配之目的達成後,破產管理人周村來等人,才函境管 局解除禁止黃X輝出境等事實,均涉違法,侵犯人民應受憲法保障 之財產權利. 註1:大光建設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鄭武能印鑑被盜用,由 黃X利向 高雄市政府申請大光公司登記卡,再由破產管理人周村來等 五人陳報民事執行處監督破產事務之法官甯馨,違法認可中 間分配.
註2:周村來 薛西全 楊四海 林敏澤(四位律師)及一位陳石 城(會計師)第三次中間分配(註2),均應依法返還均非破產人大 光建設公司等十人之所有財產權利達新台幣約10億元,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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