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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01:38:47瀏覽1366|回應0|推薦1 | |
高屏溪口拆魚塭事件~1987/九月 【高屏溪河防整治】 高屏溪口原始河川的寬度約有四至五千公尺以上,在「日治」時代整治河川,修築堤防而限縮為三千公尺左右。在1918(民29)年曾經大潰堤,而發生一次大洪水氾濫成災!造成林園居民生命財產損失慘重。而此次「拆魚塭事件」的主要事點,雖然是在東岸的屏東縣境,但其河防安全乃與西岸林園密不可分。 新聞簡報↓ 【濫墾危及河防安全】 1973年台灣經濟發展的「十大建設」之一,闢建「林園石化工業區」抽砂造陸,抽取高屏溪口的泥沙,填築堤防外的汕尾「潟湖溼地」,作為石化工廠的部分用地,導致河床深化危及西岸堤防安全之慮!恰在此時台灣養殖漁業蓬勃發展,河床浮覆高灘地的原農業墾耕地,農漁民紛紛改造建築魚塭,以養鰻魚外銷日本為大宗。在農業時代,河床是隨著洪水暴漲而自然浮沙,或改變河道。但工業化以後是以~推土機、怪手等重機械構築魚塭,大面積改變地形地貌,並以大卡車搬運大量事業、建築廢棄物,來填築建造鞏固魚塭堤,促使河水難以破壞魚塭,魚塭蹄的增高鞏固更形阻礙河道洪流的順暢!危及河防安全。因養殖漁業的有利可圖,導致魚塭業者大量增加,不顧河防安全!更擴大違法魚塭面積。逼令官方不得不採取行動加強取蹄。 剪報報紙刊頭花絮↓ 新聞報導↓ 【第一次取蹄違法】 1980年代是台灣經濟起飛初階,也因養殖漁業興起,高屏溪雙園大橋到出海口,這區域誠為違規魚塭養殖魚業的溫床。到了1978(民國67)年已有一百六十多公頃面積。因此官方不得不採取蹄行動。但強制拆除卻遭到漁民認為損失慘重,影響生計而到處陳情抗拒,之後官方遂同意養殖戶在次年,限令1979(民68)年底前自行拆除,以塭堤不得超過地下水位五十公分為原則,經報備檢查合格後可以申請登記繼續使用,但官方卻只是虛幌一招沒有嚴格執行而不了了之。 【徒任違法坐大】到1982(民71)年又累積增加到兩百多公頃,水利局在四月二十六日以水政字第二二八八三號函文魚塭代表:劉放,希望漁民遵守1979(民68)年當初協議,但利之所趨漁民不斷擴大養殖面積。1987(民76)年違規魚塭面積反而增加至370多公頃。養殖戶甚至將簡陋臨時性工寮改建成水泥鞏固建物,以建築廢棄物鞏固塭堤。大部分集於屏東縣境的東岸,使得高屏溪2300多公尺寬的行水區河道縮小至五、六百公尺,溪水偏流向西岸林園堤岸沖激。如果洪水暴漲,有將洪流逼向林園沖垮護岸的可能後果不堪設想。因此建設廳於1986(民75)年底決定強制拆除所有違法魚塭,並邀集高屏兩縣政府開會研討後,1987(民76)年二月間公告,定三月十日起開始執行。 【養殖戶無動於衷】 由於1979(民68)年間協議由業者自行拆除時,並未依照規定標準執行,而業者也一再陳情,但省建設廳官方不再予以接受。幾經波折,由高屏兩縣政府1987年八月間再度公告,定1987(民76)年九月十七日起強制執行。由於拆除標準是附近平沙洲的高度,業者以為與六十七年十二月間所訂標準差不多,認為不影響魚塭的留存,而繼續養殖並不在意。 【警柔性勸導無功】 但這次動用公權力拆除違法魚塭來勢洶洶!雖然首先頭一兩天都由警方出面柔性談判勸導,但皆無功而返。因業者無視公權力,以屏東縣新園鄉五房、鹽埔等村邀集親友糾集抗爭群眾與軍警對峙!阻止拆除工作。 【屏東縣業者頑抗】 因河床中線以西靠林園區域地勢低窪,容易為洪水沖毀魚塭面積較少,魚塭養殖風險較高!因屬於高雄縣這邊區域的抗拒不大,容易解決。而河床中線以東棣屬於屏東縣管轄者執行強制拆除,因違法魚塭面積大,肇致屏東縣新園鄉旁溪養殖戶的集體糾眾頑強抗拒。 【小學生人肉盾牌】 鄉民甚至出動老弱婦孺當前鋒與警方對诗!後來還動用憲兵部隊支援,但鄉民卻扔糞便齊出!最後還不得已使用苦肉計,唆使鹽洲國小學童罷課充當人肉盾牌!而雙園大橋上卻擠滿圍觀人群,迫使雙園大橋交通中斷。 【不了了之而收場】 在這次強制拆除違法魚塭本來標準非常嚴格,不同以往,不但較低窪的淺塭非破塭不可難以生存,高灘地深塭也只剩下沒有塭堤的池塘,幾乎已經無法經營漁業養殖。因此業者誓與魚塭共存亡而抵抗到底!使得兩縣的拆除工作時斷時續,衝突不斷糾紛四起。終於發生令人痛心的流血事件!最後迫使拆除工作叫停。這次拆除違法魚塭事件是1987年七月十五日台灣「解除戒嚴」後,非常重大警民衝突事件(1987年9月事件發生)。 (節錄憲兵網頁記述) 參考網頁:http://www.rocmp.org/viewthread.php?tid=3009 抗爭進入第三天,警方設立臨時指揮部,成立通訊工作站,南警部調動二O四指揮部憲兵營支援;那幾天極為酷熱,憲警均熱到汗流浹背!憲兵營僅能在情勢緩和時,統一脫下鎮暴裝散熱。) t0 v# ]" C/ f4 b4 u' `( @! r, c* U' Z1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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