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其部落格文章《洪仲丘案,東森侵害本人著作權》底下之留言遭其刪除
並將我的udn帳號設為黑名單 使本人再也無法於其部落格留言
留言兩則經重整及編輯後如下:
(一) 在閱畢東森新聞雲報導前 本人對《媒體指稱洪仲丘是抓耙仔》之整理:
1.將洪仲丘先生扣上「抓耙仔」名號 藉此斷言洪先生行為失當 實則毫無邏輯
並在未引述明確定義的狀態下斷言洪先生「越級報告」
2.涉嫌公然侮辱劉烜揚先生
3.涉嫌公然侮辱聯合報和中國時報
4.媒體報導劉先生說法 究其質在「報導一種說法並對軍方說法提出質疑」
自不違背新聞倫理
然則銀先生斷言劉先生說法皆非屬實 絲毫不見論據 只見有人身攻擊之嫌的文字謾罵
5.本次事件軍方不斷遮掩事實 在查證困難但社會急欲求取真相情況下
只根據單方說法 即為報導尚情有可原
反觀銀先生屢次批評媒體未「雙重確認」 自己卻不停妄下斷言 誠屬荒謬
(二) 在閱畢東森新聞雲報導後 本人對《洪仲丘案,東森侵害本人著作權》之感想:
本人認為該報導並未侵害銀先生著作權 此文是銀先生第二次暴露其法律知識之不足
1.銀先生第一次鬧笑話 請見其部落格《媒體指稱洪仲丘是抓耙仔》66樓及113樓
銀先生指責網友「軍法、司法搞不清」
2.著作權法第61條全文如下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3.據查《媒體指稱洪仲丘是抓耙仔》全文 並無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4.笑話鬧夠了嗎?
相關連結:
銀先生部落格《媒體指稱洪仲丘是抓耙仔》文
http://blog.udn.com/ganghu999/7959014
銀先生部落格《洪仲丘案,東森侵害本人著作權》文
http://blog.udn.com/ganghu999/7965095
東森新聞雲《對銀正雄先生之道歉與聲明》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18/2431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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