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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6 15:23:58瀏覽2253|回應0|推薦2 | |
台灣社會很可悲,有不懂裝懂的人喜歡作秀亂告人,也不先去問問律師,就想笑掉檢察官的大牙。 我不想多說,請自己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請政府修法算犯罪嗎?如是,犯什麼罪? :) 要不要連環保團體、動保團體、廢死聯盟、KMT還有DPP都告一發?他們也常常請政府修法喔 :) 相關連結: 董念台控告1985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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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