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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3 11:49:13瀏覽4680|回應0|推薦0 | ||||||||||||||||||||||||||||||||||||||||||||||||||||||||||||||||||||||||||||
殺童魔 逃死刑 「法官良心沒了」新聞報導蘋果日報報導 2013年01月30日 【綜合報導】如此心狠手辣還不該死?毒販劉金龍前年為制止同居人的2歲兒子王昊哭鬧,與3名同夥用尖嘴鉗掀拔男童指甲、用鐵鎚敲鼻樑,扯生殖器,還餵毒施虐,可憐的王昊被虐21天後體無完膚、中毒死亡,一審認定劉男泯滅人性,重判死刑,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昨竟以劉男已向家屬鞠躬道歉,認定他良心未泯輕判30年,逃過死刑。網友昨痛罵「法官良心沒了」。 這件引發全國民情激憤的殺童案還可上訴,而依《刑法》規定,劉金龍未來若判刑30年定讞,服刑15年就可申請假釋。王昊前年被虐死後,網友曾在臉書 上發動連署,2個月內有近40萬網友加入,要求判被告死刑,連署活動已截止,昨宣判後網友怒不可遏,大罵:「法官還是人嗎?」《蘋果》昨民調顯示,507位受訪民眾中,高達7成7認為二審 判決太離譜,僅1成2認為合理。 鐵鎚敲鼻強行餵毒 前年9月,男童王昊因父親為毒品案入獄,被母親潘美芳帶去和毒販同居人劉金龍(41歲)一起住,劉男擔心男童哭鬧會引來警察盤查,同年10月11日將男童誘拐到同夥家安置。 期間男童不斷哭喊吵著要找媽媽,劉男竟和同夥周建輝(30歲)、鄭盛峰(36歲)與許冠雄(34歲),先後用尖嘴鉗掀拔男童指甲、鐵鎚敲其鼻樑、徒手拉扯生殖器,或用燒紅的鐵釘燙手掌等方式凌虐。10月29日劉男等變本加厲,開始逼迫男童吸食安非他命、海洛因菸,甚至強行注射海洛因。劉男等施虐21天後,男童不堪受虐陷入昏迷。 11月1日晚間劉男指示同夥,將男童丟包在新北市新店慈濟醫院急診室,但男童到院前已死亡。經媒體披露,男童母親出面認屍,她因另涉毒品案遭發監服刑,去年她因肚裡有劉金龍的兒子,保外就醫產子,生完小孩後隨即潛逃。 判決理由vs.外界質疑 法官指非蓄意殺人 台北地院去年一審時,4名被告在法庭上互推責任,還辯稱是男童自己好奇跟他們要毒去吸,法官認定劉餵毒殺童,手段慘絕人寰、泯滅人性,依逼迫兒童施用一級毒品、殺人等罪,且毫無悔意,重判他死刑,另3名同夥分別被判無期徒刑、14年、13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脅迫他人施用一級毒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若被害人未成年,刑責還要加重2分之1。 全案上訴二審後,由高院審判長楊力進率受命法官王世華與林怡秀合議審理,3人認為,男童的皮肉傷勢經台大醫院鑑定顯示不足以致死,被告餵毒時還互相詢問擔心劑量過多,可見4人只是想讓男童安靜,並非意圖餵毒殺人,此外劉男曾催促同夥將昏迷的男童送醫,事後還當庭向家屬鞠躬道歉展現悔意。 死者的姑姑王薇君聽完判決結果後,崩潰痛哭大罵「司法已死。」劉耿豪攝 家屬泣:司法已死 合議庭考量過去2件類似的餵毒致兒童死亡案,均判處10多年徒刑定讞,因此最後決定仍依逼迫兒童施用一級毒品、傷害兒童等罪判刑,但劉男刑度從死刑減為有期徒刑上限30年,3名同夥均獲減輕改判成20年到9年。 王昊的姑姑王薇君昨當庭聽到被告改判刑30年後,哭坐法庭地上不斷搥牆,激動高喊:「我不接受!」她走出法庭後繼續痛斥法官:「請問我們的痛,你看到了嗎?」她說:「21天的凌虐比1刀殺了他更兇殘!如果這孩子是法官的孩子,法官能接受嗎?」她還高喊:「台灣司法已死!」 兒福聯盟執行長陳麗如對輕判也痛批:「不可思議!只因小孩哭鬧就餵毒,竟是免判死刑的理由,難道為制止小孩哭鬧,就可名正言順凌虐?」 審判長楊力進得知外界批評後,低調說:「大家都有孩子,抱持著同理心審案,看到王昊照片時,也覺得十分殘忍,家屬聽到判決後的真情流露,合議庭能理解也予以尊重。」高檢署書記官長林邦樑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提起上訴。」 判決書連結相關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綜合整理
以下請見二審判決書的 貳、實體部分 -> 四 -> (六) 本院認被告戊○○、甲○○、庚○○對於以上揭強暴之方法使王○施用海洛因之行為,將致王○死亡之結果,在主觀上應無認知,又本件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戊○○、甲○○、庚○○於餵食王○海洛因之時,有殺人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是公訴人認渠等3人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尚有未洽。 以下請見二審判決書的十二、科刑部分 又公訴檢察官雖於原審對被告戊○○具體求處死刑,且被告戊○○犯後固否認上揭多項犯行,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向被害人家屬即王○之姑姑鞠躬道歉,展現悔意,有本院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戊○○得知王○遭被告甲○○、庚○○等人餵食海洛因後,發現有中毒現象,即在電話中指示被告甲○○、庚○○駕車載王○送醫急救之情,亦據被告甲○○、庚○○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足見其良心尚未泯滅,尚難認被告戊○○就其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6條第1項之罪有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必要,雖其對王○為傷害犯行之手段極為殘忍,惟本院就其該部分犯行已判處法定刑之最高刑度,本院認尚無對被告戊○○量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諭知褫奪公權終身之必要,附此敘明 。 評論新聞其實講得很公允。確實這三個法官在判決時,是認為劉金龍鞠躬道歉有悔意,才讓他逃過一死。 可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明文規定: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官單憑被告鞠躬,就認為他有悔意,可以不必為他的犯罪負起全部的責任,令人匪夷所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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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