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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打害摔死 竟不算殺人罪 (詳細新聞)
2013/02/03 05:32:25瀏覽418|回應0|推薦0

追打害摔死 竟不算殺人罪

2013年01月28日 蘋果日報

【張欽╱台北報導】計程車司機林晉廣去年底因一百萬元債務糾紛,遭男子楊承翰等歹徒強押至新北市新店山區剝光衣服毆打凌虐,逃亡時被迫跳下十公尺高的圍牆駁坎,活活摔死,警方依殺人等罪移送,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重罪,但檢方竟認定楊等人沒殺人動機,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妨害自由致死罪起訴,引發爭議。

死者林晉廣的女兒日前投訴《蘋果》表示:「當天早上父親蒸好饅頭留下紙條,要我記得吃早餐,沒想到最後看到的是父親仍在流血的遺體,歹徒這麼殘忍,竟沒被認定殺人,公理何在?」台北地檢署發言人黃謀信昨回應:「檢察官調查認定歹徒沒有殺人犯意與動機,以私行拘禁致死罪起訴,沒有問題。」 主嫌楊承翰被檢方依私行拘禁致死罪起訴。資料照片

檢僅起訴拘禁致死

但律師宋耀明認為,林晉廣若真的被追打到無路可逃,歹徒也預見跳下駁坎有死亡可能,就可能構成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律師郭登富也指,楊承翰等人預見林晉廣若跳下駁坎有可能死亡,仍追逼林致無處可逃跳下駁坎死亡,已構成未故意殺人罪或間接故意殺人罪,而私行拘禁致死通常是關在特定處所施虐致被害人死亡,林已脫逃並非被拘禁狀態,檢方認定確有爭議。

這起爭議案件發生於去年十一月初,死者林晉廣(五十五歲)是計程車司機,主要工作是開怪手,十七年前他與朋友李植慶合作投資怪手買賣,李對他積欠一百萬元投資款耿耿於懷,去年底竟委託楊承翰(三十三歲)、張瑞峰(三十三歲)及鄭詩詮(三十二歲)等人向林討債。

剝光衣物毆打討債

去年十一月三日晚間,李植慶訛稱介紹怪手買賣約林晉廣到桃園大溪交流道全家超商見面,林赴約後被楊承翰等人押至深坑山區,四日再轉往張瑞峰位於新店花園新城山區老家鐵皮屋,林被恐嚇聯絡家人先付三十萬元才能離開,並輪流以棍棒毆打、鐵棍夾手指,邊打還邊剝光其衣物,直到其答應還錢才罷手。

林晉廣當晚八時許趁楊承翰等人不注意突然逃跑,從鐵皮屋旁山坡滾下,藏匿在一處民宅水池旁,但立刻被楊等人發現,繼續追趕並前後包抄圍堵,林男見前方有矮牆無路可逃,心急之下翻越圍牆,墜下十公尺高駁坎,跌落至產業道路旁水溝,造成頸椎脫臼死亡。

楊承翰等人見狀爬下駁坎將林晉廣背回鐵皮屋,幫他穿回衣物再放進其計程車後座,隔天凌晨就將載著屍體的計程車開到北宜公路旁丟棄後自首。檢方調查後,去年十二月底認定楊承翰等三人涉犯私行拘禁致死及遺棄屍體等罪、李植慶與另兩名共犯則被依妨害自由罪一併起訴。

女泣訴:無法接受

林晉廣女兒表示,去年十一月三日早上,父親出去前幫她蒸好饅頭,還留下紙條給她,「妹妹!鍋子有饅頭,記得要吃!」她當時很感動,未料,晚上阿姨(後母)接到歹徒電話索討一百萬元,隔天中午父親還接電話,虛弱地說會回家,五日早上就失聯,中午竟接到警方通知父親過世噩耗,下午趕到現場看到的竟是父親流血的屍體。

林女不滿泣訴,李植慶與父親原是好友,他竟找這些可以當兒子的歹徒凌虐父親,還追殺父親,這些人手段殘忍,質疑是他們將父親推下山坡,檢察官竟不認定殺人重罪,她無法接受。

起訴內容家屬質疑 (死者女兒)律師質疑
楊承翰等人以棍棒毆打林晉廣討債,犯私行拘禁致死及遺棄屍體2罪 不能單憑楊等人供述,就認定不是殺人 私行拘禁致死的前提是關在特定處所,但本案是追逼非拘禁
楊承翰等人沒有殺人動機 手段殘忍,還逼死父親,怎會沒有殺人動機 楊等人涉犯的應是未故意或間接故意殺人罪
林晉廣逃離執意裸身跳下約10公尺的駁坎致死 檢方認定父親自己跳下去駁坎太武斷,是否被推下去沒查清楚 林晉廣若被迫跳下駁坎,歹徒也預見林跳下有死亡可能,可依殺人罪起訴

可預期被害人死亡 已涉殺人罪

律師看法

司機林晉廣遭追債被迫跳下十公尺深的駁坎而死,歹徒是否觸犯殺人罪?律師宋耀明表示,林若真的被追打到無路可逃,歹徒也預見跌落駁坎有死亡可能,本案確有認定不確定故意殺人罪的空間,檢方可用殺人罪起訴歹徒。律師高涌誠也認為,如果歹徒追被害人,害被害人不得不跳下駁坎,導致被害人摔死,已構成不確定故意殺人。

須證兇手「本意」

律師高涌誠指出,《刑法》不確定殺人故意,就是當被害人死亡時,非兇手直接預期,但也未違背其本意,就是非故意殺人或間接故意殺人,但要證明兇手「本意」確實很難,但並非做不到,實務上還是有很多案例。

高涌誠舉例說明,假設歹徒明知有人在屋內,仍因故縱火燒屋,他雖無法預料屋內是否會有人逃脫或死亡,只要有人被燒死,他也不在乎,歹徒就構成所謂不確定故意殺人犯行。 律師宋耀明也表示,飛車追逐造成被害人死亡,因可預見車禍致死,追逐一方就可以被判殺人罪,但在一般環境追逐要認定殺人則比較困難。

五年前,二十五歲男子洪志雄狂飆機車,不滿夜遊高中生超車,竟疾駛狂追,持機車大鎖揮擊,高喊「呼你死!」並一路猛踹,致使高中生的機車撞上安全島,釀成一死一重傷慘劇。最高法院認為,洪男不是預謀犯案,雖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但終究不是直接故意犯殺人罪,量處無期徒刑過重,所以判他十八年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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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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