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友:
 
首先祝賀各位2008新春愉快!
 
我設置這個部落格,原來只想做點意見調查,然後連同「和處法」,送呈馬、謝兩位總統候選人參考。不料這裡形成一個「論壇」,有不少朋友說他們每日必看;這讓我覺得,好像有持續維持下去的需要。既然是這樣,從今年開始,我也想來發表一些評論,與網友分享。
 
首先要說的,是昨天高院宣判,謝金河先生誹謗我有罪;判刑四月,減刑成為兩個月,得易科罰金,一天900元。
 
這個案子發生在2004年九到十一月,謝先生連續以文章與演講方式,誹謗我與聯電,說我奸詐、竊佔、背信、詐財等等,並說聯電股票絕對不能買云云。有趣的是,謝先生的財訊雜誌社在誹謗我以後,卻自己買進了聯電股票。

我告媒體,這不是第一次。不少記者都被我告過或寄存證信函警告過。工商界這麼「膽大妄為、不識時務」,除了我還真找不出第二個。當然,我的「下場」也蠻慘,一個寧可自己吃虧,從不佔人便宜的大好人,竟被媒體不斷描繪成所謂「爭議性」的人物。

有許多朋友都勸我,找一個能幹的「公關」,多跟媒體「溝通」,不要老跟媒體衝撞。我總是笑笑,不肯接受。為甚麼呢?因為我覺得,報導事實,是媒體的天職,想用「公關」去攏絡媒體,是對媒體的不敬,也未必有用。而媒體不依據事實,意圖侮蔑、誹謗,被害人提告,也是其基本權力的行使。大家都不和稀泥,尊重事實,社會才會進步。
 
可惜目前我們刑法裡訂定的誹謗罪與侮辱罪罰則,不理想也無效用。基本上,被害人只能告可憐兮兮的小記者,其實該負責的,是報社、雜誌社的老闆。所以我主張,根本廢除刑事責任,免去記者挨告的困擾。報導如有不實,應該由報社或雜誌社負責民事賠償。又關於賠償金額,要被害人去舉證其「受害程度」是強人所難;應該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類似陪審團的組織,對報社、雜誌社處以「懲罰性的賠償(punitive damages,其意義請查詢Google)」。
 
這種懲罰性的賠償金額,可以與報社或雜誌社的發行金額或廣告金額連結。我們可以把媒體偏離事實的程度,分為若干等級。最嚴重的,譬如說,須賠償三個月的發行金額或兩個月的廣告收入等等。這樣被害人不必舉證,賠償才能落實。
 
如果我們能訂定這樣一個「媒體不實報導罪」,報社、雜誌社老闆就非小心不可了。老闆交代新聞編輯、記者們要尊重事實,比我們去告小記者要有用一百倍。一般新聞記者也不用再擔心被告,可以享受充分的新聞自由。更重要的是,這樣才真正能夠對症下藥,解決媒體亂象;因為媒體所以亂報,為的是賺錢,如果亂報的結果,反而導致賠錢,媒體只好自律。目前我們告小記者,是隔靴搔癢,無濟於事。
 
以上的建議,我也向一些立委們請願了十多年;結果發覺政客們都怕媒體,也都想利用媒體,所以沒人敢去貓頸上掛鈴噹。各位如果贊成我的構想,是不是也來留言支持一下,然後大家一起來推動設立「媒體不實報導罪」。其實,正派的媒體應該支持,因為沒有這樣的規範,媒體業容易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正如政府如果不重視環境保護,有些工廠為節省成本胡亂排污,結果認真做好環保的廠商成本競爭不過,反遭淘汰。所以我盼望這個法條能由正派媒體與記者來主動催生,讓社會大眾能重新建立對媒體的信心,也讓媒體從業人員重新拾回職業的驕傲與尊嚴。
 
曹老麻雀 08.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