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連演都不演了,直接拍板不副署《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修正案。這是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後,卓揆第2次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當行政院長把「共同負責」變成「實質否決」,根本是藐視法律、違憲亂政,這是台灣民主法治的一大退步。

兩度不副署 藐視民意

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也就是說,閣揆的副署是責任,目的在與總統共同負責。至於《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僅就特定總統命令排除副署,係「縮小副署適用範圍」,並非擴大閣揆權力,更沒有賦予閣揆對立院法律的否決權。

綠營為了合理化卓揆的不副署,不少人搬出1991年蔣仲苓晉升一級上將案。當時李登輝總統想留任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原本要以晉升方式延後退役時限,但時任行政院長郝柏村認為升一級上將的門檻應具備重大戰功或曾任參謀總長等條件,蔣仲苓不符門檻,因此郝強烈反對,甚至傳出以「請辭閣揆」相逼。

綠營支持者以蔣仲苓案為例,類比卓揆不副署是憲法賦予的權力,而且不是憲政史上第一例,顯然是曲解法令並混淆事實。蔣仲苓案是人事案,且該案最後府院協商結果,李登輝並未正式提出,人事命令根本沒有進入副署程序,何來郝柏村不副署之案例?

反觀卓揆不副署的兩案,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三讀法律代表民意機關已完成最終表決與程序審查,確保民主決策可被監督與究責。以卓揆第一次不副署的《財劃法》修正案為例,背景是地方財政長期失衡,地方負擔越來越重;藍白在野黨聯合修法目的自是期待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而卓揆不副署《財劃法》的理由,核心圍繞「侵害行政院預算權、違反權力分立、程序不符民主討論」。但問題是,卓揆可以不同意修法內容,憲法也賦予覆議與釋憲的救濟程序;卓揆卻跳過憲政制度,直接把「不同意」變成「不生效」。如果行政院長可以不副署封殺三讀法案,立法院將形同橡皮圖章,民意被行政權踩在腳下,民主精神也就崩塌了。

違憲惡例一開,第二刀立刻落在《眷改條例》上。該條例修法背景幾乎全繞著台北大安慈仁八村50戶,因為原條例第3條對「老舊眷村」的年分定義把慈仁八村「排除在外」,導致既定安置方案無法適用,因此修法放寬定義,讓「最後50戶」能依法完成遷移,等於是替當年國防部的行政疏失解套。

否決立法權 拒絕監督

卓揆不副署,理由是此項修法針對特定個案,加重眷改基金財務負擔,並強調此舉是為了「守護憲政」,捍衛憲法的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且莫說行政院無權否決,真正原因或許是政黨競爭的算計,因法案若順利執行,掌聲是對提案的在野黨立委,不是卓揆。卓揆大動作否決,等同把法治當選戰工具。卓揆兩次不副署,所謂的守護憲法只是自圓其說,在同溫層洗腦取暖,真正目的在守住「不讓在野黨得分」的權力遊戲。

荒謬的是,卓揆的不副署竟可任意雙標。例如普發現金1萬元法案,綠營一度鋪天蓋地抨擊破壞財政紀律、政策買票;但政治風向一變,行政院立即全面配合推進,卓揆不只副署執行,且想方設法收割成果。若卓揆真把不副署當成「護憲底線」,那為何面對普發現金1萬就選擇「照走程序」?說穿了,就是不敢得罪多數選票。

憲政設計的精神很簡單:副署是責任,不是權力。遺憾的是,卓揆把不副署當作尚方寶劍,逆我意者就斬砍。依此專斷邏輯,立法院甫通過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既健全有線電視發展、也還中天電視公道,但卓揆若照樣以「個案修法」、「違反平等」為由不副署,也就不令人意外。但閣揆有此權力嗎?當行政院長把副署權扭曲成隨身否決器,憲政秩序也跟著瓦解了。

追根究柢,卓揆恣意把不副署當作常態,背後是賴清德總統的支持,因賴迄今仍不願面對「雙少數」的事實,一路與在野黨鬥爭到底。賴總統與其天天喊在野黨快審軍購案與總預算,不如承認朝小野大的現況,放下偏執拿出誠意協商;否則卓揆覆議已8連敗,再加上兩次不副署,「賴卓體制」在憲政史上恐留下最難看的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