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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簽免簽有什麼了不起?
2012/10/03 11:29:20瀏覽6525|回應52|推薦55

台灣人入境美國以旅遊、商務為目的短期居留免簽了,成為美國全球第37個、亞洲第五個免簽國,美國更是ROC台灣第129個免簽國。台灣民眾赴美前只要先入電子旅行授權系統(ESTA),透過網路申請獲通過,就可以獲得九十天內效期的免簽,費用14塊美金。以後只要有中華民國的晶片護照就可申請,不用再請假日曬雨淋、風吹雨打有如難民的排隊,再花台幣五、六千元可憐兮兮的等面試。此項計畫十一月一日生效。

美國國土安全部長娜波莉塔諾,於美東時間二日在國務院宣布這項令國人期待已久的消息。這也代表馬英九政府「活路外交」路線的再次成功獲得印證,這是李登輝的「戒急用忍」、陳水扁的「鎖國、烽火外交」加起來十幾年的盲目誤台錯誤歧路舉動做不到的。

當然!在擁有一百多國免簽後,這也代表台灣人出國門後的表現,其水準獲得自大美國人的肯定。這下中華民國的護照在全世界通行無阻、走路有風,值錢了!不用再像以往難行又花錢,難怪有大陸人都羨慕到說想當台灣人。

而有論者認為這祇是歐巴馬政府為了大選及提昇短期經濟成長力道,所以美國才准許台灣人可以入美境免簽。

台灣免簽的獲同意理由,用這種經濟因素來當主因論述,我個人是非常不以為然的。台灣人遊美的旅遊經濟上升效應,根本沒這麼偉大到足以撼美經濟的地步,若是為了讓觀光客帶來經濟效應,給大陸免簽不是更好?

所以這祇是媒體為了沖淡馬英九政府的努力亮度,刻意平衡的說詞而已!

而若問美簽免簽有什麼了不起?

單單看看台灣民眾去美國旅遊,跟日本、韓國、新加坡一樣,不用再當有如次等地球村公民排隊乞求讓我去的自尊暢快感,就值得給馬英九為歷史定位、為國人提高護照光榮感按三個讚。

這絕對不是民進黨如陳亭妃之流這種立委,吃到甜葡萄還喊葡萄酸的說「美牛換免簽」的嫉妒可真實形容。不然看看!民進黨人鄙夷美簽免簽的,要不要發起運動誓死抵制他們心中認為「美牛換免簽」的黑心政策,絕對不上網申請免簽?

一步一腳印,步步踏實。TIFA復談、美簽免簽,好事相繼來、外交努力成果有目共睹。分擔經貿風險、兩岸關係以外的另一隻腳逐漸強壯的長出來,台灣邁向國際社會的路,四年多下來,關關難過、關關過,馬政府不是沒有缺點,也有荒腔走板、跌跌撞撞的時候。不過!至少是將台灣的路放在一個開放、和平、穩定、清廉、提升國人尊嚴,往前正向滾動、繁榮成長的道路上。

這樣的路,絕對不是正常心智的台灣人願意走回頭的。

而民進黨人看看馬英九活路政策的豐碩成果,是不是也該真心面對自己心中的魔鬼,在謝長廷走出去登陸之時,考慮埋葬魔鬼、教育支持者、放下繼續餵意識型態偏執之毒,不要再死命的拉住台灣人可以奔跑得腳,絆得台灣路顛頗。讓韓國走在前!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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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andylyn。兼請cjs先生賜教。
2012/10/05 12:22
你啊,三段論法的理解,是標準的法律人的一家之見。

我在法律系裡也一樣拿書卷獎的。我今天開心,告訴你一點我的小心得,你賺到了,因為有部分內容,我保證你翻遍大大小小只念了法律的法律人所寫的書,你絕對看不到。

邏輯的運算值結果只有真假,
凡是符合邏輯形式要求,就是"邏輯上"的"真"!

至於科學上的真,甚至道德上的真,法律上的真,
都不是"邏輯真不真"的要件。

以邏輯學上的"三段論法"為例,

大前提:"天馬會飛",
小前提:"人是天馬",
函攝結論:"人會飛。"
這件事不符合生活經驗,
但是符合邏輯形式,
故邏輯上仍然為真!

大前提:"人會肚子餓",
小前提:"我是人",
函攝結論:"我會肚子餓。"
這件事也符合邏輯形式,
邏輯上為真,
同時"剛好"也符合生活經驗!
(怎麼這麼巧?)

你搞不清楚兩個都是邏輯上為真的,
不論科學上為真與否,
更遑論法條上為真與否,
甚至道德上為真與否!

所以邏輯只是一個過濾工具而已。

邏輯是用來先過濾掉形式推理上為假的假命題,
就好像要拿上法庭審查的案子必須法律格式上先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不適格的直接就剔除一樣。

三段論法代表的是三個大中小的圈圈,
若大圈圈裡完全包含住中圈圈,
而且中圈圈裡再完全包含住小圈圈,
則大圈圈完全包含住小圈圈,

這才是邏輯上三段論法的真正精髓,
把邏輯轉換為圖形,
就好像把代數轉換為幾何,
又好理解,又好操作。

但是你把大前提命題拿來等同道德命題,或法律戒命命題,
不是道德上對的,不是法律上對的,不符合科學經驗的就不能當大前提(大圈圈),
你是搞錯了什麼叫邏輯學,
這就是法律人狹隘的本位主義,
以為大前提就是這些。

不知道就連在他的眼裡是正義的教條,所謂的大前提也是會改變的,
隨著科學進步,
隨著道德演化,
隨著法律修正,
大前提要填上滿什麼內容,不是三段論法本身這個工具所關心的,

法律人學來學去只學了三段論法,
對三段論法有的人還一知半解,
以為三段法就是邏輯的全部,

法律人在操作法律時,
借用了三段論法(廣義的演繹法範疇)這個邏輯工具,

大前提填上法律規範(法條),這個法條是隨著時代及行政立法諸公們轉換的;
是演化的,是意識形態的,是政治決定的,是個各方勢力妥協的結果。

小前提填上事實調查結果(證據),這個結果因調查的科學條件及人員素質而異,
理想上應該是要純科學的,理論上不應該有人在人為上下其手的,實際上卻是最容易在這裡偷偷動手腳的。這一塊就是法官"認事用法"的"認事(認定事實)的部分。我嘲笑法官很肉腳最主要是指這一部分,因為認定事實用的邏輯方法用的是如貝氏定理等算是廣義的歸納邏輯,而大部分的法律人在這一塊上的能力幾乎等於小學生,為什麼?法律系的老師自己也不會,因為他們不但自己不會,而且是根本就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存在。所以產生很多品質是差不多是garbage的所謂的"證據",法條上所說的審判不得違背經驗法則一段最主要指的是這裡,

而這些證據中圈圈(該套在那一個法條大圈圈內)的過程,
就是法官"認事用法"的"用法(適用法律)",
所謂依法審判就是要他們要套對圈圈的意思。
法條上所說的審判不得違背論理法則一段最主要指的就是這裡。
我昨天說法律人會garbage in,garbage out,就是這個意思,
因為認事所用的邏輯的錯誤,導致證據品質拙劣,以之拿來適用法律,結果可想而知。

你不要管我是不是愛馬仕,
你仔細想想我說的話!

其他人如果不苟同,也可以評論我。
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公開或私下叫別人閉嘴的人,
在我眼裡,不是impotent,就是autism。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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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lyn
2012/10/05 02:28

[離開了三段論法,法律學屁都不是?]
嘻.."法"的大前題就是[公開的認定標準].
有[自由心證]存在的法,基本上就是私法了,還論什麼論...
[詭辯者常喜歡賣弄邏輯以資混淆是非善惡,],yes,same as you...切...你懂是非善惡,為何只知
道過去阿扁的惡,而對現今阿九的惡,視若無睹?
我說andylyn啊,你寫了一大堆文字,嘻..長篇大論,沒良心相伴,都是胡說八道啦!

請問謝長廷,中國豬滾回去何解?
---那叫對罵! 跟鬼島台巴子 綠色賣台倭奴對罵而已...奇怪,問問題的時候,怎麼沒先  用腦袋思考一下呢?

知法犯法,侮辱台獨,罪加一等!
---嘻,標準一樣,特別費存進自己戶口叫貪污...知法犯法,侮辱人民智慧,罪加一等!

拒買X果日報,嚴厲譴責造謠豬公!
---嘻..我天天抓udn造謠;,造經濟謠造司法謠,...你也該拒看udn喔!


WHATSO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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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lyn
2012/10/05 02:24
法律學是最嚴格的"三段論法"論證
離開了三段論法,法律學屁都不是!不信嗎?舉一個判例好


=》

1.這位先生~

這裡有很多人都知道(至少草山、版主、、知道),

本人其中一個學位也是法律系畢業的,

為什麼你認為一個法律系的畢業生會不知道你說的這些啦!?

我原本還以為你要跟我們說一些我不知道的東西,

結果是這樣~

2.你說“法律學是最嚴格的“三段論法”論證,”

我心裡真的要笑死了。

你這個就是標準的本位主義,說穿了就是井底之蛙,自以為朕即天下的心態,這種心態在法律人裡特別常見。

我可以告訴你:雖然我這輩子所接觸的眾多老師裡面,曾經最令我折服的一個恩師是教我法律領域的,但是他只是法律人裡的一個奇葩。

除了他以外,很多的法律人(事實上我察覺大部分其實都是)都非常偏執的自以為是!

甚至包括國內最知名的一些法律學者,包括現在在法律學各領域寫洛陽紙貴、法律人人手一冊教科書的當紅炸子雞“大”學者,我跟他們其中不算少的人都有親身近距離相處觀察的經驗。他們在法律這個領域內是真的令人欽佩啦,但是法律領域外的東西卻沒有常識ABC到可笑至極的地步。

這還沒關係,問題是他們還想要強力去指導別人該怎麼做一些他們根本完全不懂的領域的東西。

基於東方社會的儒家倫理,我就不要拿教過我的、現在還在檯面上的老師出來批評。

我就舉個不曾教過我的、我不久前才曾經講過的例子。

你們最討厭的人之一呂秀蓮,當年是台大法律系的才女,總能算是台灣的法律領域的高材生吧!你看她當上了副總統,竟還會說愛滋病是天譴。我說過了,很多的愛滋病帶原者來自於當年HIV還沒有被發現之前,有很多血友病人是輸血接受血液製品得到的。

這個還好,只是沒有常識地說出沒有常識的話而已,其實還不是最傷的。

法律人致命傷之一:就像你這樣!常常自以為三段論法足以代表邏輯,就好比男人就足以代表人一樣~


我跟你說很多法律人根本在很多地方用錯了工具,其結果就是

Garbage in,garbage out.
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公開或私下叫別人閉嘴的人,
在我眼裡,不是impotent,就是autism。

andyl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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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W,你的"大前提"是甚麼?
2012/10/04 23:47


法律學是最嚴格的"三段論法"論證
離開了三段論法,法律學屁都不是!不信嗎?舉一個判例好了

99年度民專上字第8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裁判字號:99年度民專上字第81號
裁判日期:100年12月22日

要旨:被上訴人經本院闡明並公開心證後仍未為適用均等論之主張:

一、按法院之判斷包含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係以法學三段論法之結構為基礎,先確認所應適用之法律規範(大前提),再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認定個案事實(小前提),進而將個案事實涵攝於法律規範,最終產生法律效果(結論)。

現行民事訴訟本諸當事人處分權主義,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所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觀之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甚明。準此,原告應於起訴時,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訟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法院即不得超逾當事人請求審判範圍為裁判,以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而危害當事人之程序利益,保障當事人憲法上之訴訟權及財產權。

且裁判上關於事實之主張及證據之聲明,應由當事人為之,法院不得依職權斟酌當事人所未主張或提出之事實,此即民事訴訟之辯論主義。而適用法律,係法官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見解之拘束,辯論主義之範圍僅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及其所憑之證據,而不及於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031、1088、1671號民事判決參照)。




(當然,若"爾等"贊成X扁應該依據法律服完刑期
不可保外就醫變相假釋,那你不在我諷刺對象之列.)

詭辯者常喜歡賣弄邏輯以資混淆是非善惡,實不可取
我們一般人只要謹守下列三種論證形態,天下足可去得!


1

大前提--<道德>要求
小前提--謝長廷登陸祭祖

結論----請問謝長廷,中國豬滾回去何解?

2

大前提--<法律>規範
小前提--X扁總統貪汙

結論----知法犯法,侮辱台獨,罪加一等!

3

大前提--<科學>探知
小前提--頻果日報未經科學查證之造謠評論

結論----拒買X果日報,嚴厲譴責造謠豬公!

Jimmy~簽不成FTA, 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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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先生~~
2012/10/04 22:58

時代不同啦, 當年還在戒嚴, 職業學生一票, 馬英九算不算在內也

不需考究了!

我是去辦學貸後到英國去的, 馬總統是公費學生, 這個我很清楚,

我沒能耐弄到公費留學, 那是我資質不足, 所以只能繼續當一介草民,

窩在台灣混一口飯吃~~

去不去美國不是重點, 而是免簽證足以讓許多人受惠, 至少簽證費

5000不用再付, 只要有人因此受惠, 那就是中華民國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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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lyn
2012/10/04 19:53
忘了提醒你,

我不姓“死”,也不姓”死纏”,也不姓”死纏爛”,

叫我REMEMBED 就可以了,不必加尊稱,I don't mind,
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公開或私下叫別人閉嘴的人,
在我眼裡,不是impotent,就是autism。

WHATSO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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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4 17:34那些喜歡罵馬的, 有種, 不要享受美國免簽的優待!
2012/10/04 19:37
麥芽糖,

依你的思維,

那些罵“反馬人士”的,
(我猜包括你吧!?)

有種的話,

薪水不要領到“非愛馬仕”所繳的稅。
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公開或私下叫別人閉嘴的人,
在我眼裡,不是impotent,就是aut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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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lyn
2012/10/04 19:25
我看你還是不要露出法律人的外貌好了。

1,法律最高精髓其實是人權保護,
難道不是這樣嗎?

2, 你表明自己的立場了嗎?
先請你表明對總統貪污的態度,不表態,請安靜
=>
人民有言論自由,此受憲法的保障。
包含表意的積極自由,與不表意的消極自由。

我可以拋棄沉默的權利,
直接告訴你:

我反對貪污,
不只反對台灣的貪污,也反對大陸的貪污。

3a,你看不出來我在批評爾等綠民的鄉愿嗎?
你看不出來我在諷刺台灣共和國不成才嗎?
=>
"爾等"的"爾",解作"你",是不是?

3b,難道不是事實?何來稻草人之誤?舉全黨之力為扁求變相假釋,這不等於你們原諒了X扁的貪污?不就是你們對法律對道德底線的詭辯態度?民進黨台聯不都是這種態度?綠民就是台灣鄉愿大集合體!
=>
跟我何干?
我是民進黨的嗎?

我以前不是有說過,
我只有投過馬英九,沒有投過陳水扁?

4,問你,貪汙該不該原諒?是否人之常情?
=>
不該,so?

5,你贊成X扁應該按照法律服滿刑期,不在我的諷刺之列;你覺得X扁好可憐的話,你不就是那個稻草人?你覺得X扁是否情有可原?請回答,不回答,不表明你的底線,你有何資格論邏輯二字?
=>
扁該服完,
不過你大概不知道,他可能快被放出來了,
萬一真的放出來,我們是不是該找馬英九算賬?
你順便解釋一下,伍澤元為什麼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門檻不同的標準在哪裡?

而且,表不表明與我有沒有資格論邏輯有和何內在關係?
我不是教你了,邏輯是嚴格的形式推理!


6,我的態度很清楚,三段論法分別是大前題小-前提-結論,所謂大前題我也表態了,科學的推理與合乎普遍人性的要求,這你也看不出來,不然你的大前提是甚麼?請表態!

=>
你只學過三段論法是吧?
這是法律人的通病,
你應該再去念一,兩個不同科系,
思維貧乏。

我已經告訴過你,
合乎普遍人性不是邏輯的範圍,你怎麼老是學不會?

7,你的大前提是甚麼概念?你不針對何謂大前提答覆的話,不值得理你,論邏輯的人很難想像他竟然不知何謂大前提!
=>
你說的這麼高興,口角全是泡沫,
根據是什麼呢?

我是否也可否說你連父母叫什麼都不知道,
我的根據呢?不用提出來嗎?
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公開或私下叫別人閉嘴的人,
在我眼裡,不是impotent,就是autism。

麥芽糖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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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臺灣同胞
2012/10/04 17:34
那些喜歡罵馬的, 有種, 不要享受美國免簽的優待!





andylyn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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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纏爛打
2012/10/04 14:23
<3.”貪汙乃人之常情,不必苛責,應該原諒“!
請問你,

這是誰的主張?是版主的嗎?
是cjs、、、的嗎?
是我的嗎?
難道我還可以說,會不會根本就是你的呢?

在邏輯學上,
這叫稻草人謬誤。>

(你表明自己的立場了嗎?
先請你表明對總統貪污的態度,不表態,請安靜)

你看不出來我在批評爾等綠民的鄉愿嗎?
你看不出來我在諷刺台灣共和國不成才嗎?

難道不是事實?何來稻草人之誤?舉全黨之力為扁求變相假釋,這不等於你們原諒了X扁的貪污?不就是你們對法律對道德底線的詭辯態度?民進黨台聯不都是這種態度?綠民就是台灣鄉愿大集合體!


問你,貪汙該不該原諒?是否人之常情?
你贊成X扁應該按照法律服滿刑期,不在我的諷刺之列;你覺得X扁好可憐的話,你不就是那個稻草人?你覺得X扁是否情有可原?請回答,不回答,不表明你的底線,你有何資格論邏輯二字?

我的態度很清楚,三段論法分別是大前題小-前提-結論,所謂大前題我也表態了,科學的推理與合乎普遍人性的要求,這你也看不出來,不然你的大前提是甚麼?請表態!

你的大前提是甚麼概念?你不針對何謂大前提答覆的話,不值得理你,論邏輯的人很難想像他竟然不知何謂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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