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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9 10:00:49瀏覽3103|回應14|推薦24 |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首長特別費「歷史共業」可望除罪化,朝野黨團同意盡速完成立法,最快本月廿九日立法院會完成三讀。 看到這則新聞我心裡翻騰,升起了老大的不平! 人家是沒事多喝水,這些人是官大、人多就沒事!樹大好遮陰,做壞事的人多就沒罪! 難道犯法的人多、犯法的人官大就能用一個修法的動作,將這些人的貪污、偽造文書等可能行為無罪化嗎?這樣的犯罪行為可以修個法就免除其罪,那麼『法律之前,人人一律平等』的法治基本理想,不就像個屁話一般的諷刺嗎? 都什麼時代了,還在搞這種『法不責眾、刑不上大夫』的階級差別、人多人少的不平等法治傾斜動作? 犯罪就是犯罪!有罪就要公平的處罰,這不是我們要的法治正義嗎? 不管是否行之有年,只要將特別費放入口袋或是消費購買物品供首長自己所私用,都是可能的犯罪行為。中間或許容許有補貼薪資之含意,但是只要將公家的錢,不合名目用途挪為私用,豈能說無貪污之犯意及犯行? 又豈能用一句行政慣例就修法、不再偵辦,一舉赦免這些眾大官及眾小吏的罪呢?那這不是階級性、和稀泥式鄉愿的公然包庇嗎? 那貪的錢要不要拿出來? 不然為何之前公務員休假買金飾換單報銷,還不是人很多亦被要求吐錢緩起訴、或起訴呢? 更不能因為檢察官無能統一步調,造成偵辦起訴的標準不一,引起輿論爭議或是案子太多辦不了,就乾脆修了不辦了! 這兩萬人的違法,甚至拿錢放口袋的可能犯行,如果都能不算犯罪!那以後相同的貪污、偽造文書等行為,又如何自圓其說起訴公務員,這樣的犯行有罪呢? 難道又要說『那是歷史共業』、『那一法歸一法』來自我感覺良好嗎? 那怎麼能讓人信服『法是不會轉彎的』?那怎麼讓人認同法律是不會有差別待遇的呢? 要立法說有罪就有罪,說無罪就無罪,犯法的人多、官大就不敢、不能、不行、不用辦! 那這樣因為馬英九首長特別費以大單據換小單據,被以偽造文書判刑入監的余文,不就是上了十字架的耶穌,是為這兩萬人來贖罪的? 同行不同罪!一人被關,眾人無罪! 當初余文以感激的心情面對自己不當的行為及歷史共虐之缺,雖有其非、但自我反省的態度,還是令人動容! 現在一句歷史共業,就法不責官大、人多的修法動作,對余文公平嗎? 余文已成首長特別費史上的『唯一代罪羔羊』,真為余文千古長嘆! 但這特別費的除罪化,在朝野立委的『共犯』下,所傷害的又豈是余文一人? 還有人民對何謂法律、何謂犯罪的更多深深質疑及不平、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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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