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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二章 權責劃分
2010/11/04 12:40:05瀏覽725|回應0|推薦2

     第二章   權責劃分 
第六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
  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

 
第八條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
  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
  轄市或縣 (市 ),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
  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 (
  派出 )所處理。
  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
  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
  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各專業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及管
  轄權責劃分,得比照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辦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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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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