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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2010/11/17 01:01:41瀏覽1029|回應0|推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
 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
 踏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
 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第三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
  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
  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
  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
  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應
  依規定裁處之。
 
第四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
  服裝整齊,儀容端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第五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
  行政程式法之規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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