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
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
踏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
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第三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
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
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
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
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應
依規定裁處之。
第四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
服裝整齊,儀容端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第五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
行政程式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