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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2010/11/04 12:30:02瀏覽789|回應0|推薦0

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駕駛執
照考驗登記,另並增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受限期
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期間屆滿後,始得申請考
驗登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
 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
 踏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
 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第三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
  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
  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
  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
  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應
  依規定裁處之。
 
第四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
  服裝整齊,儀容端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第五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
  行政程式法之規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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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aw911&aid=4565568
 引用者清單(1)  
2014/09/23 18:20 【udn】 這裡便宜!交通 處罰 道路 條例比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