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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蔣乃辛委員(第8屆第2會期。案號341)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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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案號341101924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101108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1010061081

辦理機關:內政部、教育部

業 務 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學前教育、學校體育與健康

案 由:

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消基會公布隨機抽驗新北市、台北市共20所學校之調查,發現各校遊樂設施都無法完全合格,安全使用區域及誘陷問題都達6成或以上,設施損壞也達4成或以上,學童在這樣的遊戲環境,非常容易造成意外傷害。為維護學童遊戲安全及防止意外事故發生,本席要求行政院督責全國所有公共遊憩場所、幼兒園及小學必須每年編列經費並定期作檢查、修繕與更新;教育部應不定期抽驗各單位的遊樂設施,並將其列為年度辦學考核項目;建立損壞通報機制,任何人通報損壞,立即停止使用並報修;教育部、內政部應舉行教育訓練,讓校園主管與遊戲設施管理員瞭解安全標準,以便自行檢視舊有設備的安全性,或確保採購符合安全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消基會公布與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自民國10012月至1013月期間,陸續以隨機方式抽選台北市、新北市共9個行政區內的20所小學遊樂設施調查結果,這20所小學的遊樂設施竟都無法完全符合現行國家安全標準。其中「安全使用區域」部分,消基會指出,依國家安全標準CNS 12642中規定,固定式遊具周邊安全區應保留至少1830 mm空間,且地面上應有防護鋪面;因為雙北市區地狹人稠,20所學校中多達13所有安全距離不足的問題,發生率為65%;建議可於設施周圍的圍牆、障礙物等加裝防護墊等保護物。「誘陷」的部分,這20所學校中有12所的遊樂設施存有誘陷風險,占了60%,尤其因為相關的法規是97年後才訂出來的,全台的不合格情況,實際上恐怕更多。

二、根據本席瞭解,誘陷是97年底才修訂納入標準中,有許多舊有設施都存有此風險,甚至因廠商與學校對於現行國家標準的不熟悉,使得新設立的遊樂設施也常存在誘陷的缺失,建議可使用網狀物或板狀物等阻隔間隙,避免兒童身軀進入間隙中即可。「設施損壞」的部分,調查結果顯示,包含「設備損壞、鏽蝕、掉漆等」及「地墊的破損、不平整」,分別有9所及8所學校,占了45%及40%;管理者必須每年編列經費並定期作檢查,主管機關也應不定期抽驗各單位的遊樂設施。

三、為維護學童遊戲安全及防止意外事故發生,本席要求行政院督責全國所有公共遊憩場所、幼兒園及小學必須每年編列經費並定期作檢查、修繕與更新;教育部應不定期抽驗各單位的遊樂設施,並將其列為年度辦學考核項目;建立損壞通報機制,任何人通報損壞,立即停止使用並報修;教育部、內政部應舉行教育訓練,讓校園主管與遊戲設施管理員瞭解安全標準,以便自行檢視舊有設備的安全性,或確保採購符合安全標準。

答復內容

一、為維護學童遊戲安全,教育部業採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為補助學前環境之遊戲設施設備,訂有「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及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備作業要點」,各園如有遊戲設施之改善需求得依該補助要點向該部申請補助款項。

(二)關於國民小學部分,該部於每學期開學前均函請各地方政府轉知學校,請確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17條第1款及「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第2點規定,各校應訂定體育設備使用、維護及管理之規定,並指定專人負責,以及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體育設備與維護,管理人員應定期實施體育設備檢查保養維護並予記錄。另為提醒各地方政府落實對轄屬學校之安全管理督導,亦編印「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對於運動及遊戲器材管理,訂有處理流程、要領及檢核表,供學校予以運用及定期檢核。該部雖未專款編列固定之經費預算,惟各地方政府仍可視其需求專案向該部申請補助,以保障學生於校園中學習及遊戲活動安全。

二、為確保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內政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之使用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於民國9249頒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另為建構符合國際標準之兒童遊戲設施標準,業修訂「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遊戲場舖面材料吸收衝擊性能測試標準」,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7131發布。依上開規範第7點規定,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212643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又依該規範第10點及第11點規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業者),每半年應自行或委託廠商實施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另各行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會同當地建管、工務、消防、衛生、環保、社政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對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實施安全稽查。

(二)為加強防止兒童遊戲意外事件發生,對於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維護管理,除於前開規範第8點規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應置管理人員負責遊樂設施之安全,並辦理員工講習或訓練,提升監護技能及安全知識外,並請地方社政機關協助辦理主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講習或訓練相關事宜。

(三)為協助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提升對於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自主管理,其安全專業知識、技能及應變能力,於本(101)年補助民間團體辦理「101年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安全訓練計畫」,邀請各行業及公園與校園主管機關管理人員參訓,增強管理人員對於遊樂設施安全之知能。

(四)為增強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相關教育之廣度與深度,於本年規劃「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數位課程」,透過數位化教材,增進教育訓練之可近性,除增進安全檢查、自主管理知識技能外,亦宣導兒童遊樂設施標準與管理規定,強化社會各界對於兒童遊戲安全之重視。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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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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