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退俸兩萬是弱勢嗎(梁文傑)
2012年10月25日
在輿論近乎一面倒的情況下,陳冲終於宣布將刪除退休軍公教人員的年終慰問金,但卻留下了月退休俸在兩萬元以下者繼續發給這條尾巴,不但為德不卒,也還是陷入了「政府對軍公教退休人員有特別照顧責任」的思維。
按照陳冲的說法,月退俸領兩萬以下的「早期退休公務員」算是「弱勢」,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則說,若把這些人的年終獎金都給刪了,「真的於心不忍」。但和許多根本領不到退休金的「早期退休勞工」比起來,他們已是比較有保障的一群人。即使是在勞退制度已經較健全的今天,能夠月領兩萬的勞工也並不多,就算以最高投保薪資43900元投保,年資也要滿三十年才能領到兩萬之數。如果因為曾當過公務員就可以得到額外的五萬多元年終獎金和三節慰問金,那政府是否也該編列預算給月領未達兩萬的退休勞工? 陳冲似乎認為「月退兩萬」是一個退休者應有的基本生活水平,低於兩萬則屬「弱勢」,應額外照顧。但社會上退休後月領不到兩萬的人比比皆是,何以獨厚退休公務員?如果陳冲真的如此「於心不忍」,何不把「月退兩萬」當成一條最低的退休生活水平線,有錢大家一起發?更何況,「月退兩萬」已經高於基本工資19047元,陳冲的意思難道是,退休公務員的基本生活水平應該高於106萬的在職工作者? 至於因公傷殘死亡者的退休撫卹,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條例》和《軍人撫卹條例》都有明確規定。如果覺得照顧不夠,直接修法即可,根本不必另立名目。
政府特別照顧公僕
關鍵是,公務員一旦退休就是普通國民,政府和他們就沒有權利義務關係,如果不屬於法定的退休撫卹支出,政府就沒有特別照顧的責任和理由。如果真的生活清苦,那就得依照《社會救助法》的相關規定,按中低收入戶的標準來補助,不能因為他們曾擔任公務員,就額外加碼。我們可以反問,如果這樣的權利義務關係可以無限延續下去,那麼退休公務員犯罪,難道也應該以《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公務人員犯罪來論處? 我們做議員的,常常為了陳情人是否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而和公務人員爭得面紅耳赤。不符標準的,管你實情如何困苦,向政府多要一千元都是不可能的事。但陳冲似乎是在告訴大家,僅僅因為某人曾任公務員,他的情況就特別值得同情,就該每年多發給他好幾萬,請問道理何在? 台灣今天的問題,正是出在以身分職業別為基礎而天差地別的社會福利壁壘。整個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的爭論,就在於是否要去打破這個壁壘。陳冲雖然在輿論壓力下做了修正,而且「整個金額不到原來十分之一」,但他並沒有打破「政府對軍公教退休人員有特別照顧責任」的思維,對那些必須為了每個月幾千元補助而在社福機關面前卑躬屈膝的中低收入者來說,依然是絕大的不公。
作者為台北市議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