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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馬政府操弄「消滅時效」
2011/09/14 09:26:48瀏覽114|回應0|推薦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sep/14/today-o4.htm

別讓馬政府操弄「消滅時效」
 
◎ 黃帝穎
 
 江國慶無罪確定,江家將可獲得近億元的賠償金,但這筆賠償金應由陳肇敏等軍官支付,不該是全民買單。
 
 江國慶被違法槍決,實際上是因陳肇敏等九名軍官刑求、濫行追訴所造成,但陳肇敏曾是馬總統任命的國防部長,特偵組即以輕罪的「短追訴期」為陳肇敏脫罪,逕予不起訴處分,除了引起江家與社會強烈反彈,更被高檢署再議推翻,高檢署認定陳肇敏對江國慶因刑求被判槍決的結果可以預見,應以殺人罪偵辦。
 
 依據新修訂的刑事補償法規定,若補償事件的起因是由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違法所造成,政府補償後,應向該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江案獲得平反,即可認定陳肇敏等人對江國慶刑求、濫行追訴是故意違法,或至少是重大過失所造成,所以政府賠償江家後,即應向陳肇敏求償。
 
 應注意的是,刑事補償法規定,國家在支付補償金後向違法的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但若在支付後二年內不行使,求償權即告消滅。換言之,政府向公務員行使求償權只有兩年的「消滅時效」,馬政府曾經操弄「追訴期」為陳肇敏脫罪,當然可能再次利用「消滅時效」去開脫陳肇敏的賠償責任,全民應睜大眼睛,要求馬政府向陳肇敏等軍官求償,公務員殺人不應由全民買單。
 
(作者為律師)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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