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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公告「居留證加註記,免除新移民求職障礙」
2011/09/17 23:32:51瀏覽304|回應0|推薦12
 

「居留證加註記,免除新移民求職障礙」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發布機關: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發布日期:2011/9/16
  • 連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69

為加強照顧外籍與大陸配偶等新移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將於本(100)年9月16日起,在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的居留證上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以保障他們在臺的工作權利。

移民署表示,依「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在臺取得居留證的外籍與大陸配偶,與一般之外籍人士不同,原本就不需申請許可即得在臺工作;惟由於民眾及雇主不甚瞭解相關規定,誤認外籍與大陸配偶仍須申請許可後方能工作,致使外籍與大陸配偶在求職時,屢遭許多質疑與阻礙。

為加強照顧因婚姻來臺的新移民,並讓雇主安心僱用順利工作,移民署自本年9月16日起,在為外籍配偶核發新的IC外僑居留證時,將於證件正面「居留事由欄」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中文紅色字樣;至原已取得IC外僑居留證者,倘有需要加註上揭文字,則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換發。另在大陸配偶方面,移民署亦將於新核發的依親居留證及長期居留證基資頁「附記」欄,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紅色中文字樣;至已取得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之大陸配偶,如仍需要註記相關文字,同樣亦可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於其原有證上加蓋文字章戳及校對章。

此外,移民署為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本年8月18日修正發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放寬對於特定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仍有繼續居留必要之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亦得工作之規定,故移民署核發該等外籍配偶新的IC居留證時,亦將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是以,已有居留證之該等外籍配偶,亦可一併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換發註記相關文字之外僑居留證。

最後,移民署再次呼籲,原持有居留證且符合規定資格之外籍與大陸配偶,若有相關需求者,均可逕向該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申請換發事宜,以確保自身權益,並請雇主配合支持僱用具資格之新住民。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05442&ctNode=29710&mp=1


有關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定居案本人要求: 長期居留申請案取消數額限制(一年36人數額),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定居(取消數額限制),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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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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