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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呼籲」領到身分證務必除籍,已有姊妹身分證被『剪掉』
2011/05/22 16:56:06瀏覽3024|回應0|推薦6
 

「緊急呼籲」領到身分證務必除籍,已有姊妹身分證被『剪掉』

已經有兩位姊妹向本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求助,她們因為沒有回大陸[除籍],已被內政部「設計引誘當事人到戶政事務所當場剪掉」。

戶政事務所竟然用[誘騙]的手段讓當事人到戶政事務所,當出示身分證時,當場被沒收剪掉,手法之粗糙堪稱一絕,我們沒想到,就連民進黨執政八年都不敢這麼做,因為他們擔心會引起爭議,向來支持我們的國民黨竟然向已領有身分證的陸配開刀本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下星期將要求移民署長接見,屆時再跟大家報告情況。

本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一直都在呼籲大家千萬別心存僥倖,盼望已經拿到身分證的陸配姊妹弟兄們,務必回大陸完成除籍(轉移戶口到台灣)的手續,否則被剪掉後,用台胞證回不去大陸、在大陸也沒戶籍,在台灣變成長期居留,且終身不得請領身分證。

本文源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5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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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未依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請速繳交,以免影響在臺定居權益。

更新頻率:不定期
發布機關: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發布日期:2011/4/29
連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6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發給定居證,但應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未依限期繳附者,移民署將依規定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註銷其戶籍登記。

  移民署呼籲,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時,應先確定可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以免申請後因無法於期限內繳附而被廢止定居證及註銷在臺戶籍。

  請已取得臺灣地區定居證而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請儘速於期限內繳附,以免影響您在臺定居權益。

  如因故未能於期限內補正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經移民署依法廢止定居許可者,而其長期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且無不予許可情形者,得申請長期居留許可。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ode=29710&mp=1

有關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定居案本人要求:

1長期居留申請案取消數額限制,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無數額限制),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2配額(一年36名額),應該分開計算,取消領有身分證4年後才可申請配額並調高配額。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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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5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