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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2 16:56:06瀏覽3190|回應0|推薦6 | |
「緊急呼籲」領到身分證務必除籍,已有姊妹身分證被『剪掉』 已經有兩位姊妹向本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求助,她們因為沒有回大陸[除籍],已被內政部「設計引誘」當事人到戶政事務所「當場剪掉」。 本文源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51554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未依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請速繳交,以免影響在臺定居權益。 更新頻率:不定期 發布機關: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發布日期:2011/4/29 連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6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發給定居證,但應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未依限期繳附者,移民署將依規定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註銷其戶籍登記。 移民署呼籲,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時,應先確定可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以免申請後因無法於期限內繳附而被廢止定居證及註銷在臺戶籍。 請已取得臺灣地區定居證而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請儘速於期限內繳附,以免影響您在臺定居權益。 如因故未能於期限內補正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經移民署依法廢止定居許可者,而其長期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且無不予許可情形者,得申請長期居留許可。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ode=29710&mp=1 有關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定居案本人要求: 1長期居留申請案取消數額限制,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無數額限制),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2配額(一年36名額),應該分開計算,取消領有身分證4年後才可申請配額並調高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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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