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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2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編碼0502)
2011/04/28 05:10:56瀏覽430|回應0|推薦1
 
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日期:2011/4/22
更新頻率: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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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一、適用對象:

(一)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 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 其在臺灣地區有2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

(四) 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3親等內血親。

(五) 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長期居留或該子女經許其在臺灣地區有2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可來臺團聚,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六) 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親生子女,其年齡在14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者。

(七) 依前款於14歲以上申請來臺且14歲以下(未曾)申請來臺,其年齡現為14歲以上、20歲以下者。

(八) 在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2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且在臺灣地區有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親屬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須經許可在臺居留者)。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60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

二、延期照料:
 
進入臺灣地區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其探親對象年逾60歲,在臺灣地區無子女、且傷病未癒或行動困難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請在臺延期照料。

三、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 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規定申請探親,每年合計以3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為2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2個月,申請人於6月15日入境,應於8月15日離境。

(二) 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二)款規定申請來臺及延期停留,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 3個月,申請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2次為限。

(三) 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且年齡在12歲以下者、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六)款申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及曾依第(六)款申請者,其年齡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亦同。

(四) 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或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年齡在 18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五) 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八)款申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1個月。

(六) 經許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但所持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每次來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年。

(七)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八)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查)證。

四、應備文件: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 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五)款後段申請者)。

(九) 未婚或婚前受孕之子女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三)款申請者應先完成認領手續;婚前受孕者,應加附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DNA血缘鑑定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十) 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六)款申請者所檢附文件:

1. 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驗證前婚姻之離婚公證書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證書、記載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2. 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十一)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六、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備齊: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 有效之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四) 延期費用新臺幣300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ode=30066&mp=1


有關前親生子女定居本人要求
1長期居留取消數額限制,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無數額限制),子女年齡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2如長期居留有數額限制者(一年有36名),只要符合來台規定既可申請排配,繼續留在台灣等待名額不管等到幾歲都不能趕回大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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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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