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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 13:13:18瀏覽1843|回應0|推薦0 | |
資料大類: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標題: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期間離婚後離境,如再與同一國人結婚,前次在台停留時間可否計算? 內文: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期間離婚後離境,與原依親對象再婚,無法併計在臺停留時間;惟於離婚後1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則依原核准長期居留期間計算在臺停留時間。 資料來源: 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聯絡電話: (02)2388-9393分機2564 更新日期: 2011/4/14 ++++++++++++++++++++++++++++++++++++++++++++++++++++++++++ 有關前親生子女定居本人要求
1長期居留取消數額限制,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無數額限制),子女年齡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2如長期居留有數額限制者(一年有36名),只要符合來台規定既可申請排配,繼續留在台灣等待名額不管等到幾歲都不能趕回大陸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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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