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客常見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2010.06.10版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新竹分局
一、
本參考表係彙整各國檢疫規定,僅供出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參考用;因輸入國檢疫規定或疫情有變動時,請以該國最新公告規定為主。
二、
出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請主動向該國檢疫單位申請檢疫。
三、
出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如涉及該國食品衛生安全、關稅或保育者,須洽該國相關主管機關查詢相關規定。
四、
本參考表所稱檢疫卡或檢疫證明書係指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所屬各分局,核發之檢疫卡或動植物檢疫證明書。
五、
攜帶犬、貓或兔出境各限量3隻以下,動物產品總重未逾5公斤。植物產品未逾10公斤者(種子1公斤、種球3公斤),可至本分局第1、2航廈出境檢疫辦公室申辦檢疫卡;超過限重(量)規定或不接受檢疫卡之國家(如:中國、美國、加拿大、荷蘭、馬來西亞及紐西蘭)者,請先向防檢局所屬各分局,申請動植物檢疫證明書。
六、出境旅客申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若符合上述限量規定者),請具備機票、護照與相關文件,至本分局第1、2航廈出境檢疫辦公室填「旅客或郵包寄遞動植物檢疫申請書」辦理檢疫。
動物部分:
壹、旅客攜帶動物或其產品出境,應依照輸入國檢疫規定辦理,請旅客先瞭解該國規定。
貳、旅客攜帶犬、貓或兔出境各限量3隻以下,動物產品總重不可逾5公斤。
參、目前大部分國家均禁止旅客攜帶畜禽肉類或動物產品入境,故防檢局不配合簽發檢疫證明書或檢疫卡。並請旅客勿攜帶動物產品出境。
肆、旅客請勿任意攜帶非經許可之保育類或瀕臨絕種動物或其產品出境。
一、犬、貓:(各限量3隻以下)
攜出犬貓出境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辦理,部分國家規定須向該國檢疫機關申請進口許可,再依該許可規定辦理檢疫。
攜出犬貓出境檢疫程序:
(一)我國政府規定犬隻滿 4 個月齡以上須植入晶片(建議貓隻亦應植入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
(二)犬、貓應注射狂犬病疫苗,請畜主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開業獸醫師申請簽發「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狂犬病疫苗注射日期距輸出當日應滿30天至1年以內,且犬、貓應滿3個月齡始可施打第一劑狂犬病疫苗。
(三)犬貓出境1週前,請畜主攜帶犬、貓與免疫注射證明書、攜帶人身分證或護照、輸入國輸入許可文件或實驗室檢測結果(如輸入國要求者)等證明文件,向防檢局所屬各分局或港口、機場檢疫單位,申請檢疫。經檢疫合格者,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四)犬、貓出境當天,請攜帶犬、貓與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攜帶人護照及機票,至本分局於各航廈辦公室辦理驗對。(註:辦理驗對係由本分局再次核對相關文件資料及檢查動物健康狀態)
(五)彙整輸入國檢疫機關網址:
前往國家官方檢疫機關網址
美國
www.aphis.usda.gov
加拿大
www.cfia-acia.agr.ca
日本
農林水產省動物檢疫所
http://www.maff.go.jp/aqs/
香港
漁農自然護理署
http://www.afcd.gov.hk/cindex.html
澳門
民政總署
http://www.iacm.gov.mo/
中國大陸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www.aqsiq.gov.cn
馬來西亞
http://agrolink.moa.my/jph/
新加坡
http://www.ava.gov.sg/
澳洲
www.affa.gov.au
二、兔:(限量3隻以下)
攜出兔隻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辦理,部分國家須先向該國檢疫機關詢問檢疫規定,再依相關規定辦理檢疫,請依下列程序辦理兔檢疫:
(一)請畜主向開業獸醫師申請簽發相關動物疫病健康證明書。
(三)兔出境1週前,請畜主攜帶兔與疫病健康證明書、輸入國輸入許可文件(如輸入國要求者)、攜帶人身分證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向防檢局所屬各分局或港口、機場檢疫單位,申請檢疫。經檢疫合格者,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四)出境當天,請攜帶兔與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攜帶人護照及機票,至本分局於各航廈辦公室辦理驗對。(註:辦理驗對係由本分局再次核對相關文件資料及檢查動物健康狀態)
(五)常見旅客攜出兔國家檢疫機關網址:
加拿大
www.cfia-acia.agr.ca
日本
農林水產省動物檢疫所
http://www.maff.go.jp/aqs/
香港
漁農自然護理署
http://www.afcd.gov.hk/cindex.html
植物部分:
攜帶植物或其產品出境,總重未逾10公斤者(種子1公斤、種球3公斤),可至本分局第1、2航廈出境檢疫辦公室申辦檢疫卡;逾10公斤及不接受檢疫卡之國家(如:中國、美國、加拿大、荷蘭、馬來西亞及紐西蘭)者,請先向防檢局所屬各分局,申請核發植物檢疫證明書。
壹、禁止輸出植物:
1、台灣穗花杉(Amentotaxus formosana Li)
2、台灣油杉(Keteleeria davidiana (Franch.) Beissner var. formosanaHayata)
3、南湖柳葉菜(Epilobium nankotaizanense Yamamoto)
4、台灣水青岡(Fagus hayatae Palib. Ex Hayata)
5、清水圓柏(Juniperus chinensis L. var. tsukusiensis Masamune)
貳、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輸出植物:
1、香蕉,吸芽及裔芽
2、甘蔗,未長根插穗及裔芽
3、接枝用茶樹枝
4、菇類菌種
5、茶樹苗
6、竹苗(葫蘆竹苗例外)
7、稻穀
8、馬拉巴栗果實
9、番石榴,未長根插穗及裔芽
10、番石榴樹,已否接枝均在內
11、毛豆種子
參、
常見國家植物檢疫規定:
一、
常見國家禁止攜入品項:土壤、帶土或附著土壤之植物、活昆蟲及有害活生物及該國法定禁止輸入之植物或其產品。
二、
屬華盛頓公約(CITES)管制物種,如仙人掌、蘭花、猪籠草….等,輸入國將要求檢附我國經濟部國貿局核發之CITES證明文件。
前往國家日本、南韓、中國、香港、新加坡、菲律賓、馬來西亞、紐西蘭、澳大利亞 、美國、加拿大、英國、澳門、檢疫規定、植物種類、詳細表格請參考
出境旅客常見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http://www.baphiq.gov.tw/public/Attachment/091017252471.pdf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http://blog.udn.com/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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