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離婚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繼續留台,其前婚子女及父母可否來台探親?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9623&ctNode=29665&mp=1
連絡電話 | (02)23889393分機3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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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頻率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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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大類 |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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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離婚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繼續留台,其前婚子女及父母可否來台探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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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第5、6款之前提要件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故如該陸配已離婚,雖因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續留臺灣,惟其身分已非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爰其前婚姻子女及父母尚未符合上開來臺探親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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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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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23889393分機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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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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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