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陸配偶申請定居、入籍、取得身分證之流程為何?應備之文件?文件認證應注意之事項?
回答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CommFAQ.asp?url_disno=406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更新日期:99年6月4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61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
2年,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
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即得申
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審查會通過後,印定居證,發函通知申請人持
長期居留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至原申請之服務站換領定
居證,持憑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及領取身分證,並向原大陸
居住地申請戶籍遷出,作成公證書後經海基會驗證,再送交本署。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2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
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
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
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1張,且不得修
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保證書:
1、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
人;申請人與依親對象有婚生子女,因故(有民事保護令、家庭
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
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出 具之證明
文件)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 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
2、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但申請人未成年者,免附。(最近3個月
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並經海基會或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在
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
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六)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
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
俟定居後3個月內再補具)。
(八)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
續)。
(九)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戶謄或死亡證明)。
(十)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
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如戶謄或法院判決
書)。
(十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
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
其他文件,如結婚公證書等。
(十三)證件費:新臺幣600元整。
(十四)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定居者本人應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二)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
下簡稱許可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喪失原籍證明未能於申請時
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發給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
月內繳附者,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戶籍事務所註銷其戶籍登記。
(三)依許可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自通知
補正之日起逾2個月仍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
請。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