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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母子在台團聚過年,寫信感謝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保障陸配權益
2010/02/16 00:16:54瀏覽589|回應0|推薦23
大陸配偶母子在台團聚過年,寫信感謝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保障陸配權益
日期:2010-02-13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04號

今年除夕,大陸配偶終於可以與她們大陸未成年親生子女一起圍爐,共同迎接福虎年。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修正兩岸條例部分條文,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身分權及財產權的相關限制。其中有關「大陸配偶在大陸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申請來台探親、居留、或定居」相關法令的修訂,保障了大陸配偶與其大陸親生子女在台團聚的權益。

陸委會表示,98年歲末年終時,陸委會就接獲蕭姓等大陸配偶寄來的信件及賀年卡,感謝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及陸委會同仁的協助,讓她們在大陸的兒女可以來到台灣與家人團聚。

蕭姓陸配寄給賴主委的信函這麼寫道:「您是人間的送子觀音,因為您的慈悲,孩子得以來臺,母子可以團聚。我要求孩子要感恩、要優秀、要奉獻。他在臺灣適應良好,段考全班第一。感謝您使人類少了一些不良少年,感謝您使人類未來多一些有作為的人」。

陸委會表示,蕭姓陸配在大陸有個17歲的兒子,她的先生去(98)年8月間寫信向賴主委求助,希望延長她在大陸17歲兒子來台探親的時間。

去年9月間,陸委會也收到一位台灣民眾的來信,為她大陸媳婦居住在大陸的6歲女兒來台問題向賴主委求助。在陸委會的積極協助下,她的孫女已經在去年12月間,順利來到台灣與家人團聚。

陸委會強調,自98年8月14日開始,大陸配偶在大陸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符合下列規定,就可以申請來台探親、居留、或定居;在台停留滿4個月以上,就可以加入健保,並得比照臺灣地區學生轉(入)學甄試方式在臺就學:

(一)大陸配偶14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探親,每次的停留期間是6個月,並得申請延長6個月。經許可在台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其14歲以下大陸親生子女在台探親連續滿4年,得申請在台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二)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其18歲以下的大陸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台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三)被現任台灣配偶收養的18歲以下大陸配偶親生子女,可申請在台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陸委會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7...Node=6409&mp=1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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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378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