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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2009-08-19修正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編碼0604)
2009/08/22 04:32:17瀏覽556|回應0|推薦0
 

詳細內容

類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

項目: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編碼0604)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109

網頁修改日期:2009/8/18 下午 10:15:15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0604)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

(二)依親對象死亡,申請人未再婚且已長期居留連續4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逾183日以上者。

(三)於離婚後1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四)離婚後經確定判決取得、離婚後10日內經協議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2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保證書

1、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因故(無上開親屬或特殊情形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且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3人。

2、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但申請人未成年者,免附。
(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並經海基會或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六)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3個月內再補具)。

(八)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

(九)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戶謄或死亡證明)。

(十)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如戶謄或法院判決書)。

(十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結婚公證書等。

(十三)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十四)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定居者本人應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二)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喪失原籍證明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發給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者,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戶籍事務所註銷其戶籍登記。

(三)依許可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自通知補正之日起逾2個月仍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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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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