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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0 00:05:19瀏覽2909|回應1|推薦2 | |
辦長期居留 老公不簽保證書 姐妹們幫幫我 本文源自兩岸公園論壇 tan 我是2005年初入境的 老公離婚有3個男生 家境好共有資產4-5千萬 自己做老板月入15-20萬 現在新制可辦長期居留 可老公不簽保證書 理由是他前妻要回來 拜託我讓他一家團圓 格我100萬辦離婚 我也愛我老公在這個家洗衣 做飯 接送小孩 孝敬公公為這個家盡心盡力 這樣結束我不甘心姐妹們幫幫我 在我沒有過錯情況下是否有法律途徑讓他簽保 姐妹們拜託啦幫我找資訊看看 ============== ==兩岸公園論壇 OAK 回覆== ==樓主目前是唯一合法登記的配偶 夫妻雙方應履行法律規範的義務 樓主可以找有正當職業的當保證人.,或鄰里長都可當保證人 保證書的部份不一定需要老公當保證人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 在臺灣地區無依親對象、2親等內親屬,或保證人因故無法履行保證責任,且未能覓前項保證人者, 得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且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3人。 前2項保證人應持保證書,親至戶籍地警察機關(構)辦理對保手續。但保證人備齊所需證件親至移民署辦理保證手續,或保證人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其保證書蓋有服務機關(構)、學校之印信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人民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且在臺灣地區有未成年子女者,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未能覓第1項及第2項保證人時,得由地方社政或警察機關(構)代覓第1項及第2項保證人,或逕擔任其保證人,並出具蓋有機關(構)印信之保證書前條第1項及第2項保證人之保證內容及責任如下: 1、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及與被保證人之關係屬實,無虛偽不實情事。 2、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活。 3、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被保證人在辦妥戶籍登記前,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1個月內更換保證人。被保證人遭受保證人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者,原保證人不得申請更換,仍須負擔保證責任。地方社政或警察機關(構)擔任保證人,於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保證人未能履行第1項所定之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3年至5年內不予受理其擔任保證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5條及第6條)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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