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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長期居留 老公不簽保證書 姐妹們幫幫我
2009/08/20 00:05:19瀏覽2871|回應1|推薦2
辦長期居留 老公不簽保證書 姐妹們幫幫我
 
本文源自兩岸公園論壇 tan
我是2005年初入境的 老公離婚有3個男生 家境好共有資產4-5千萬 自己做老板月入15-20萬 現在新制可辦長期居留 可老公不簽保證書 理由是他前妻要回來 拜託我讓他一家團圓 格我100萬辦離婚 我也愛我老公在這個家洗衣 做飯 接送小孩 孝敬公公為這個家盡心盡力 這樣結束我不甘心姐妹們幫幫我 在我沒有過錯情況下是否有法律途徑讓他簽保 姐妹們拜託啦幫我找資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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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公園論壇 OAK 回覆==

==樓主目前是唯一合法登記的配偶
夫妻雙方應履行法律規範的義務
樓主可以找有正當職業的當保證人.,或鄰里長都可當保證人

保證書的部份不一定需要老公當保證人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

在臺灣地區無依親對象、2親等內親屬,或保證人因故無法履行保證責任,且未能覓前項保證人者

得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且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3人。

前2項保證人應持保證書,親至戶籍地警察機關(構)辦理對保手續。但保證人備齊所需證件親至移民署辦理保證手續,或保證人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其保證書蓋有服務機關(構)、學校之印信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人民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且在臺灣地區有未成年子女者,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未能覓第1項及第2項保證人時,得由地方社政或警察機關(構)代覓第1項及第2項保證人,或逕擔任其保證人,並出具蓋有機關(構)印信之保證書前條第1項及第2項保證人之保證內容及責任如下:
1、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及與被保證人之關係屬實,無虛偽不實情事。
2、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活。  
3、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被保證人在辦妥戶籍登記前,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1個月內更換保證人。被保證人遭受保證人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者,原保證人不得申請更換,仍須負擔保證責任。地方社政或警察機關(構)擔任保證人,於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保證人未能履行第1項所定之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3年至5年內不予受理其擔任保證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5條及第6條)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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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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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多少“小三”轉正的!
2009/08/22 01:30

男人造的孽,可憐啊! 若是自己造的孽,那得自作自受!! 周遭好些台灣姐妹好友, 因大陸年輕小蜜,小三(小四等。。。)介入婚姻,落得家庭破碎,子女無父。這該向誰訴不甘呢?

若是合法,合情合理的結合婚姻,誰會作梗? 但如是破壞她人家庭在先;那真是罪有應得!! 天下那有白喫的早餐。業障的囘報,快的妳都無法接受!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NO12) 於 2009-08-24 00:17 回覆:

不知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