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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5 01:18:12瀏覽980|回應0|推薦0 |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1348 業經內政部於98年8月12日分別以台內移字第 0980960349 號令及 0980960350 號令修正發布,自98年8月14日生效。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asp?NodeID=946 名 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法 規 沿 革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60946062 號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內移字第 0971028663 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6035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2009/8/14 下午 09:48:20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文980814.pdf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修正規定 類別...........................項目.............................每年數額(人) 壹、依親居留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者。不限 貳、長期居留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一萬五千 二、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不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因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者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十二 四、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三十六 參、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不限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不限 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六十 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不限 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六十 六、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之孫子女、曾孫子女及其直系血親,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且以該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為依親對象者,其次數以一次為限。二十四 七、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其申請項目並以一種為限。三十六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不限 附註 一、類別「貳、長期居留」項目一,於九十八年○月○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長期居留規定,或施行後,經轉換併計符合長期居留規定者,數額不限。 二、類別「參、定居」項目三、項目六,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親屬關係因結婚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三年以上。 三、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所稱其申請項目以一種為限,係指僅能就類別「貳、長期居留」項目四及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擇一申請。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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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