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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2 00:30:31瀏覽831|回應0|推薦24 | ||
分類:移民署法規 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裁量基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裁量基準,自即日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延期:無犯罪紀錄者(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認定),許可其申請。 二.申請依親居留延期,有犯罪紀錄者,不予許可;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予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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