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移民署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裁量基準
2009/02/12 00:30:31瀏覽831|回應0|推薦24
 
<><>公布期間: 2009/2/9~2011/2/8<><>網頁修改日期:2009/2/9 下午 03:17:25

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裁量基準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裁量基準,自即日起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延期:無犯罪紀錄者(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認定),許可其申請。
 
申請依親居留延期,有犯罪紀錄者,不予許可;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予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263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