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還在團聚中與配偶離婚,是否可拿到依親居留證?
類 別 | 大陸地區人民 | 提供單位 | 入出國及移民署 |
日 期 | 2007/11/15 | 閱讀次數 | 16次 |
問 題 摘 要 | 如果還在團聚中與配偶離婚,是否可拿到依親居留證? |
答 覆 內 容 | 不行,與配偶離婚10日內就應離境(依許可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應自消失之日起10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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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
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7q0.asp?tMod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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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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