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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修正 受虐外配免驚 可在台居留
2007/12/11 08:36:59瀏覽1052|回應0|推薦10
中國時報 2007.12.01 
移民法修正 受虐外配免驚 可在台居留
姚盈如/台北報導

 外籍配偶及外勞人權保障又邁進一大步!立院昨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規定受虐外籍配偶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可繼續居留,避免未取得國籍的外配擔心遭遣返,忍氣吞聲受虐;新法另定種族歧視罰則,類似「中國豬」、「越南新娘有毒」等言論,可處以五千到三萬元罰鍰。

 跨國商業媒介婚姻 也被禁止

 此外,跨國婚姻媒介的商業行為,也在這次修法後明文禁止。新法規定,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報酬、不能被登記為公司營業項目,也不能刊登廣告,只有非營利的社團能以公益目的提供服務,違者可處廿萬元到一百萬元罰款,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但為了避免讓婚姻仲介業者措手不及,新法特別設有一年落日條款,希望業者能利用這一年時間成功轉業,以維持其生計。

 這項攸關人權的修法,三年多來歷經多次協商,終於順利三讀。南洋台灣姐妹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勞工協會等社團,昨日特別到立法院感謝國民黨立委徐中雄、雷倩、高思博和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高建智的大力協助。

 三讀修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因依親對象死亡、或是被虐由法院核發保護令、離婚後取得在台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因家暴被法院判決離婚而在台有未成年親生子女等情況,即使喪失居留原因,移民署仍得准予繼續居留。不過,此居留權並非永久居留,每隔二年,外國人仍要重新申請延展。

 因為勞資爭議和台灣雇主打官司的外勞,同樣因修法受惠。未來遇到勞資爭議外勞,即使居留證到期,也可以短暫居留在台進行訴訟,等待爭端解決,不必馬上就被遺返、徒增跨海訴訟的麻煩。

 另合法居留之外國人在台期間,以後也可以參加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活動,這都是以往外國人所沒有的權利。

 中國豬等歧視言論 將被處罰

 新法還增加「反歧視條款」,具體落實人權保障。新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和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否則被侵害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違規人限期改善,若違規人不從,可處五千元到三萬元不等之罰款。

 南洋台灣姐妹會幹部陳雪慧表示,以後像「中國豬」、「越南新娘有毒」、「大陸妹」等歧視性言行,按照新法,都可以被處罰。移民團體協商代表廖元豪則指出,新法對「歧視性言論」的定義不夠精確,仍有待解釋,但能設立罰則,移民團體已經感到非常欣慰。

 新法還增設處理人口販運章節,對於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政府應提供醫療、安置等協助和庇護,甚至核發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允許其停留期間在台短暫打工,等相關案件結束後,再將被害人遣送回國。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和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表示,相較於現行法側重管理移民法,新法著重於新移民和外國人的基本人權,是一大進步。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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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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