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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2007/11/20 00:29:34瀏覽794|回應0|推薦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LawList1.asp?NodeID=767

名      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  規  沿  革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八日內政部 (82) 台內警字第 82734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內政部 (83) 台內警字第 83758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3、18、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內政部 (84) 台內警字第 84749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8、10、12、13、17、18、21、25、2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內政部 (85) 台內警字第 8573102 號令增訂發布第 2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內政部 (86) 台內警字第 86825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4、18、21、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內政部 (87) 台內警字第 87991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內政部 (87) 台內警字第 87784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 (89) 台內警字第 8981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6、18、21、22、2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18-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內政部 (90) 台內警字第 90883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0781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1、6、13~22、24、2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9808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40115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7、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9130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9 條修正條文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2007/1/12 下午 05:42:40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准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女兒不准長大.永遠12歲8+5=12不及格.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四:我的不及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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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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