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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2007/11/19 08:30:08瀏覽1185|回應0|推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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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相關文件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Law.asp?DocumentID=6112

法 規 沿 革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 (81) 台法字第 316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6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 (83) 台法字第 39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3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行政院 (87) 台法字第 214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5、6、9、10、18、26~29、31、33、34、39、43、47、56條條文;增訂第 25-1~25-8、5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 (91) 院臺秘字第 09100810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100637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9、5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9427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網頁上檔時間:2007/6/22 下午 04:22:50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2007/6/22 下午 04:26:23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准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女兒不准長大.永遠12歲8+5=12不及格.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四:我的不及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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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1385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