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4/09/30 01:23:57瀏覽42|回應0|推薦0 | |
黃才昱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 醫療期間衍生問題如下 1.何謂醫療期間, 90/06/12台勞資二字第0021799號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一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 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但治療終止,症狀固定,永久失能之後復健? 勞動部函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復健屬後續醫治行為終止契約遭罰,法院謂永久失能後復健非醫療期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0訴1317號 2.計時,時薪職災醫療期間 如何計薪,解釋令/法院 主管機關的解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9月30日台(97)勞動三字第0970079284號函 一、(略)。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算。 計時薪計算用 1.) 原領工資 士林地院109勞訴30號事發前一個月30日 台中地院104台中訴第1號 台中地院110勞小4號 2).用約定工時計算 高雄地院107年勞訴35號依曆計算,但日薪已含例假日與休息日之工資,故可扣除例假日與休息日 另一派法院判決 按日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逐日計算。支持此見解之判決計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勞上字第10號判決。 3.要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作應與勞方協商,如拒絕協商應探究是否終止勞動契約 90/06/12台勞資二字第0021799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要給工資補償 係指勞工於 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 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 第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 條保護範圍之內,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七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四 二四號函已釋示在案,合先敘明。 來函所述,本案勞工於職災復健期間,雇主以醫囑「勞工可從事簡易 之行政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勞工復職乙節,雇主宜事先與勞工 協商,如逕以勞工構成曠職予以解僱,則其終止契約無效。惟案內該 「簡易之行政工作」如客觀上為勞工所能勝任,雇主通知勞工進行協 商,而勞工拒絕協商,則應探究勞工拒絕協商之真意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 資遣解僱職災醫療期間 條件與罰則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a6rBWQLfbJakBR4h/?mibextid=oFDknk 醫療期間超過定期契約終日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9yaKe7TtGxLNJVWj/?mibextid=oFDknk 屬百件職災 車禍案例分析回答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g/aibXpsjbx9yt8xfi/?mibextid=A7sQZp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