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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00:34:06瀏覽339|回應0|推薦0 | |
黃才昱
某勞工也是工會理事長與資方發生了勞資糾紛,勞工勝訴,回來上班,開會時,談到這件勞資糾紛 ,引起勞工氣憤,向HR潑水,人資不閃開,告理事長重大侮辱, 開除理事長勞工成立。 本文說明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重大”是不確定法律觀念, 所謂之「重大侮辱」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即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断(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1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那麼下列幾個案例, 您的看法是否也是重大侮辱 廣播 您是笨蛋,算嗎? 在群指名三字經,算嗎? 被主管罵到,反罵回去五字經、三字經 算嗎? 黃才昱30年勞務理賠 093921-4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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