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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00:47:23瀏覽270|回應0|推薦0 | |
黃才昱
兼職體力不支,可能影響工作品質,如果果不大礙,不能資遣解僱,因為至少有勞務付出,而且比曠職更好,曠職根據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資遣勞工除了要符合法律規定外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而且要符合程序,符合勞工法界最後手段原則,即資遣程序,也要符合規定也稱迴避解僱。 因為程序不符,實體不論 如以前刊登過的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mPG8vwFnywJM7AiP/?mibextid=oFDknk 還要有改善計畫與追蹤,不是空泛,確不能勝任工作等等。 勞動部王厚偉,特別注意: 如何於處理資遣爭議之判斷,整體法院綜合判斷原則: 一、公司內部建立明確之考核制度。 二、相關考核文書應齊備。 三、對於員工之平日之表現,予以記錄並通知勞工。 四、考核評語及勾選等,應相符一致。 五、建議改進事項應具體。 六、轉介事業單位其他部門或子公司之文件留存。 七、因為業務緊縮或虧損裁員應注意要有連接性。 簡單迴避解僱其有四步驟 通知改善高院92重勞上20號 提供教育訓練-北地91勞訴105號 合理觀察期間-高院高雄分院 92勞上10號 調職高院93勞上45號 黃才昱勞務理賠30年 0939214581 或賴0982988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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