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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定發年終獎金需除夕當天在職 ,合法嗎?
2024/03/21 18:15:32瀏覽469|回應0|推薦0
作者 黃才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針對勞基法對員工年終獎金有相關以下規定:
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員工有年終獎金的權利,怎麼給,給多少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白話說,只規定賺錢要給,沒有規定怎麼給,給付的標準。

問題來了,條文所謂年終是指舊曆年年終還是西曆年的年終,如果有人在新曆年終後舊曆前離職,企業規定發年終獎金需除夕當天在職 ,前者沒有年終獎金,後者就有。

此段就做分析,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因為法條沒有規定,就用習慣,由於企業習慣上用西曆,年、月、日,週日等等都要西曆為優先,除非民俗節日。

所以公司規定年終獎金要在除夕在職,因為年終是指西曆的12月31日,是不合法的,因不合習慣的,因此
只要做到新曆的12月31日就得給為年終。公司有盈餘時。
如果不足一年,如果當不給似乎沒有人性,考慮用比例計較合乎人性。
勞資車禍達人黃才昱0939-214581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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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rsucomment&aid=18042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