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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的言論自由?
2012/10/17 16:56:23瀏覽707|回應0|推薦2

多數的民主國家將言論自由納入憲法保障之內 , 因為這是民主政治中重要的一環 , 藉由言論自由 , 足以使政府官員下台的批評能讓官員對你自己的行為負責 , 是民主進步的促進劑 .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 :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article 19同時也限制言論自由:

1. 不得危害他人權益和名譽.

2. 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 公共秩序 , 公共衛生 .


言論自由從來就跟你是不是公務員沒關係

簡單來說 : 你的言論自由不可危害到他人的權益/權力

拿著上面的標準 , 問問你自己 :

1. 集會 , 遊行 , 焚燒國旗屬不屬於言論自由?   (除非你拿國旗當火把攻擊他人)

2. 我可以在網路上散佈兒童色情照片嗎?

3. 我可以在德國散佈納粹的優越 , 鼓吹種族屠殺嗎?

4.我可以在美國鼓吹煽動人民加入顛覆政府的taliban嗎?

5.為什麼臺灣一堆人用言論侮辱他人 , 會被起訴判罰款?

6.  Amanda Todd , Phobe Prince  不是「言論自由」嗎? 怎麼連青少年都被起訴?

當一堆人以「絕對的言論自由」, 來替下面這種言論辯護 , 我就搞不懂是什麼邏輯 .

蘭欽先知
歹丸現在走的是死路,根本沒資格回歸,只有武力解放後實行專政,歹丸鬧的從不是民主,而是民族問題。看歹丸之惡,就知主國改革開放一定要慢,西方惡勢惡識一定要排除,武力保台後也不能談任何政治開放,一定要鎮反肅反很多年,要做思想改造,徹底根除癌細胞。陳儀就是在台行仁政,結果給了倭寇造反之機,起了228。記取此教訓,不能放鬆槍桿子。乖乖回歸還要鎮防,若流了我中國人的血,那對這批倭寇必要嚴打無赦。


好笑的是 , 郭先生心目中的祖國可沒像咱們中華民國這麼寬大 ,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視情節可是要處5年上下徒刑 , 剝奪政治權利 , 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 劉曉波可沒發表「歡迎美國解放中國」只是單純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就判了11年 .
ps. 10/18/2012修改標點符號/HTML語法 , 增加引用網址

http://blog.udn.com/ericwy1029/6941982

http://blog.udn.com/timj/6943303?f_ORDER_BY=DESC&pno=0&#reply_list

http://blog.udn.com/gocrane/5398186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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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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