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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2005/09/24 20:44:33瀏覽788|回應0|推薦0
敬致各網友

某些朋友的法律常識也許須加強些,民主風度有時對某些人來說,仍得靠稍微強硬的手段;在此網可自任黨主席,可自行以己意頒獎,真是可怕,茲為強化彼等之法律常識,特拷貝下列網站資源共您參考,其追訴時效視刑期大約是一到五年,各位不要哪天為了這點小事,天天上法院,您就有苦頭吃,後悔都很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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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一○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一一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一二條

對於己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一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一四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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