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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起訴黃世銘 管碧玲:勇氣應嘉勉 但重大疏漏難以服眾
2013/11/01 17:39:31瀏覽1439|回應0|推薦5

忽略特偵組濫權監聽  最少侵害、最後手段都被刻意遺忘

台北地檢署今(11/1)以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通保法第27條洩漏交付監聽應保密資料之罪起訴黃世銘,立法委員管碧玲認為北檢揭露了馬英九、江宜樺介入偵辦中刑事偵查案件、留下另案偵辦線索,並起訴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勇氣值得嘉許;但起訴新聞稿中卻無視國人最在意的違法濫權監聽,對特偵組違反通保法「最低限度、最少侵害、最後手段」等重要立法精神,隻字未提完全刻意忽略,此有意的疏漏也難以說服大眾。

管碧玲表示,北檢的起訴內容證明,黃世銘所稱8/31晚間向馬英九報告的是行政不法案而非刑事案件,與證據矛盾、辯詞不足為信,亦即黃世銘8/31、9/1向馬報告、9/4向江報告,均屬刑事偵結前的洩密;此外,北檢起訴內容也證明黃世銘向馬、江兩人三度報告的內容,均明確提及將『視案情發展陸續傳喚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及陳守煌...進行搜索...』,但9/2急轉直下而不傳喚、9/5迅速偵結,顯示馬江羅三人小組介入個案至為明確。

管碧玲指出,起訴內容更載明『9月4日黃世銘因總統致電...黃世銘即進行聯繫行政院長...提供同與第2次向總統報告相同內容之專案報告』,北檢等於證明了馬英九主動唆使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管碧玲認為,雖然馬英九是現任元首不能起訴,但北檢相當於留下了未來另案偵辦的機會;這三大起訴新聞稿中的已證事項相當關鍵,值得社會為北檢嘉許。

但管碧玲也認為,北檢的起訴刻意遺漏國人最關切的濫權監聽,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最低限度、最少侵害、最後手段」等重要精神,完全隻字未提。管碧玲指出,北檢在監聽的部分僅就通保法第27條(洩漏交付監聽保密資料)論罪,北檢甚至申論了通保法修法歷程對於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立法要旨,但對第2條(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第5條(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卻選擇性視而不見,以致未以通保法第24條論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碧玲指出,特偵組指控林秀濤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第11條第2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對林秀濤祭出監聽,但通保法第5條要求監聽需「有事實足認罪嫌」並需為最後之手段,如果特偵組沒有明確證據就是羅織罪名濫權監聽,相同的情形也出現在對吳健保律師、秘書、巧克力前妻等多人的監聽,這是國人對監聽最反感的重點,北檢的調查卻未回答特偵組真有依法監聽?

管碧玲再指出,黃世銘堅稱是查行政不法,甚至曾於立院答覆她的質詢時,宣稱8/31晚間8點半左右他確認非刑事不法而是行政不法,但對林秀濤、柯建銘等人的監聽卻一直持續至9/5;管碧玲表示,所有台北地院所核發的監聽票,法官指示事項都載明『不得供犯罪偵查以外使用』,若真如黃世銘所說查無刑事不法,就應立即停止監聽,且監聽所得資料就完全不應為本案所用。管碧玲強調,這是監聽的實質正義所在,北檢一定都知道,卻選擇忽視不提。

管碧玲認為,北檢對於違法濫權監聽的刻意忽視,只對黃世銘洩密論罪難以服眾;她甚至認為北檢選擇性忽略,有可能是不想把自己未來辦案監聽的「實務彈性」綁死,但這卻是濫權監聽引發人民憤怒的核心,北檢在這一點喪失了自我反省的機會,令人非常惋惜遺憾。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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