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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提修食管法,增加處罰「危險犯」
2013/10/24 15:56:41瀏覽360|回應0|推薦3

政府摸瞎搞食安  人民如何能心安

   立委管碧玲與何欣純今早召開「政府摸瞎搞食安,人民如何能心安」記者會,何欣純抨擊馬政府食安管理完全是亂了套,她揭露食品藥物管理署竟然成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要求全國食品與營養相關等37所大學校院、139個系所約18,633名學生協助訪查各通路之食品安全,包括協助訪查食品場所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規範(GHP)」、協助訪查市面上違規產品是否確實下架及協助衛生局稽查人員相關業務,她表示這些工作都是執行法令,是需要公權力的,學生並沒有公權力,怎可能做食品稽查的工作;如果執行過程發生過失,廠方可以求償,則相關的責任歸屬該如何釐清?

   管碧玲批評馬政府真是摸瞎搞食安,竟要學生共同肩負監督食品安全的責任,不但是失職,更置學生於危險的境地而不自知,她指出過去就曾發生高雄市衛生局長因食品檢驗問題被不明人士毆打,這麼危險、易遭威脅的工作,怎能讓學生來執行!管碧玲抨擊這些都是政治宣傳的手段,是沒有有效管理的做法。

   管碧玲指出總統和行政院長出面宣示食安,其對問題的診斷和修法的方向,目光狹隘,完全沒有看到問題的癥結,令人失望。管碧玲今天提出她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版本,她指出「加重罰則」當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犯行結構要改變,她表示現行法制在「行為犯」(食管法第44條至48條是針對行為犯的處罰)和「結果犯」(49條針對結果犯的處罰)中間,沒有規範「危險犯」的樣態,導致出現法官只能輕判,這也是為什麼塑化劑的判決竟然出現只有9元至120萬元的荒謬罰款,這是因為44-48條罰則輕,再怎重罰,也都無法超越比例原則的限制;但法官如果要引用49條來重判,就被困在結果犯的框架中,受害人必須證明屬「致人於死者」,才能依法重判,但是要受害人證明健康受到損害這件事,是何其困難?這樣規定,等於是欺負受害者,縱放加害者,法官也因此失去社會信任!

  管碧玲指出她的版本特別將「危險犯」的犯行樣態加進來:將49條2項從結果犯改為危險犯。亦即,將「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改為「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因為目前許多化學添加劑的危害並不能馬上顯現,受害者一時之間無法證明,但其對健康的危害是具延伸性與隱藏性的,而這些危害是可以讓法院透過專業審定做判斷,因此加入危險犯才能讓黑心業者再無僥倖機會。同樣的道理,也將第16條規範食品容器不得、製、售、用的條文,增列第三款:「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改為「其他足以危害健康”之虞”者」另外,除了處罰之外,業者對受害者的賠償,應該有如同強制險的觀念才對,因此,第56條對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者,得請求的每一事件金額,從原條文規定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修改為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以充分保護受害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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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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