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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提文資法大修正 籲文化部儘速提出版本共同修法
2013/10/17 16:06:24瀏覽456|回應0|推薦4

以人為本擴大類型內涵、系統性文資指定、文化財取代古物、強化獎勵補助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10/17)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由於文化部迄今尚未完成官版修正案送行政院會,立委管碧玲、吳宜臻、蕭美琴、等人的提案只能繼續在委員會空轉,多數立委都批評文化部修法牛步,要求務必在本會期將行政院版送入委員會,以利文資法於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正。

上會期即提出整部文資法大修的管碧玲表示,她的版本送出後,文化部才被動趕緊委託學界研究,雖然文資法立法30年來的重大修正應當慢工出細活,但文化部的動作實在太慢,迄今也看不出文化部想提出怎樣創新的修法方向,實在令人憂心。但管碧玲也對於她六月開始進行全國燈塔文化資產大調查的計畫後,文化部九月底即召集各縣市政府討論燈塔保護的積極態度給予嘉勉。

管碧玲指出,她歷經三個月已完成的全國燈塔文化資產調查,不僅是對37座燈塔的詳細調查研究,也是要呼應她所提文資法修正案的重要創新觀念,即「系統性文化資產共同指定」。管碧玲表示,現行古蹟指定由各地方政府、對個別構造物審議,但這種個別古蹟的指定,無法處理同一歷史意涵、同一機能系統、或彼此有密切關聯,卻跨越不同空間或行政區的構造物,即使個別指定都難彰顯意義。例如清代沈葆楨為抵禦外侮同一時期所建造之砲台、或散布全台海域彼此聯繫共同導航的燈塔,由各縣市個別審議很可能難以真正了解其全系統性的意義,造成37座燈塔只有2座為國定古蹟的情形,而她的研究認為至少應有28座都應系統性指定保存。

管碧玲表示,她的修正案版本也正式納入無形文化資產,並以人為本,擴大建造物型之文化資產為古蹟、建築文化財、史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文化聚落、歷史街區等分類;修正古物為「文化財」,並包含應予保存之國家重要歷史事件、國家重要儀式之相關文物、文獻,增列「國史有形文化財」項目,所有文化財及傳統藝術均應編號登錄盤點;將「國家傳統藝術薪傳師」之頒授法制化,國家賦予尊榮之地位;將「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兩套不同邏輯與概念之文化資產重新分類,列為平行之位階。

在文化資產的管理維護面,管碧玲的修法版本除了正式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文化部,也賦予文化部應於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先行調查文化資產之責;對於國家重大建設案與重要古蹟的整理之衝突,以特別之補償制度以利國家重要建設的進行;公有史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管理機關,得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建立新的平等參與權並尊重文化資產之創造者;而三十年來文資法未明訂罰則的情形,管碧玲的修正案也正式確立各種文化資產無分軒輊的破壞罰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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