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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4 18:47:21瀏覽497|回應0|推薦0 | |
立法委員管碧玲今天針對高雄市旗津中洲輪渡站前港務局管理國有地與住戶爭議,發函要求高雄港務局與國有財產局,及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以解決延宕多年,並使許多鄉親蒙受司法訴訟之苦的案件,儘速處理解決,以解民怨。 管碧玲表示,位於旗津中洲輪渡站邊,旗津區中興段1178地號土地,係於民國63年11月25日公告發佈實施之「旗津區中洲一帶都市計畫」案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劃設為「港埠用地」,該土地於64年1月3日登記為國有土地並於68年納入高雄港商港範圍,管理機關為高雄港務局。 但是該地現住戶許多是在本案第一次登記前即已住在該地,有些更於清朝時代即已歷代居住該地,但限於土地法與民法等相關規定,因無土地所有權之登記,以致日後土地管理機關高雄港務局需依法向住戶課以土地使用租金,致使該現住戶遭受無辜之官司的傷害。 管碧玲強烈主張該係爭土地高雄港務局應就港區整體發展之需求,實際檢討商港之範圍,將該地數十年實際未用為港埠用地的土地,畫出港區範圍。並根據該地經數十年之實際發展,針對旗津中洲地區觀光發展的需要,做呼應時代需求的都市計畫。故應先將該地區由港埠用地變更為其他分區,將該筆土地變更為「公有非公用土地」,回歸國有財產局管理。並依國有財產法第55-2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以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管碧玲委員表示該地許多現住民,於清朝時代即已居住該地,只是於政府開始都市計畫與處理土地登記時,礙於資訊與知識不足,未能主張或爭取該地的所有權,致使許多該地居民喪失權益至鉅。管碧玲表示該案已到迫切需要解決的時候了,居民有權申請讓售,或有權申請承租,相關機關都應該積極處理,以還該地居民歷代居住事實之公道,並以時代需要重新規劃該地的發展使用計畫,使該地得到應有的好發展,並使都市的景觀與觀光的需求,得到妥適的計畫與安排,並使該案得到圓滿的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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